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被一些人解读为“醉驾不入罪”。事实上,这一新规定并不是取消“醉驾入罪”,而是更加细化了入罪标准,不但设定了80、150、180毫克的三条血液酒精含量红线,还考虑到了喝酒开车的情景和情节,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我认为国家还有这样的一个考虑。据统计,自从“醉驾一律入罪”以来,醉驾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犯罪”原因,每年大约有30多万人因为喝酒开车被判刑,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显而易见的,让一些在特别情况,例如家人有病紧急送医、在地下车库或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场挪车等,不得不开车的人觉得不公平。这次的修改,就是为了更加精细、更加精准的处理类似这样的问题,充分体现刑法的必要性精神和实事求是态度,是为了让更多的醉驾案子和司机,能够在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下,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应有的对待。
因此,醉驾不再一律入罪,不是不入罪,更不是放开和同意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尤其是醉酒开车,充当“马路杀手”,虽然不一定判你坐监狱了,但仍旧是违法行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及可能带来的其他损失一样是你不可承受的。
要想平平安安,要想无是无非,还得牢记这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自作聪慧,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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