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
律师的对话
甲律师
目前案情已经明确,乙公司在商品上使用其抢注的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已判乙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乙律师
甲律师
甲公司前期进行维权的开销并没有得到补偿,我们至少付出了:
1、公证费;
2、购买取证商品的费用;
3、律师费;
4、申请撤销被诉商标而提起行政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6、参加因商标无效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这个问题法律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吧?
乙律师
甲律师
二审见......
法律会让侵权者付出代价。然而,权利人为维权所花费的开销应当由谁负责呢?在维权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如何获得赔偿?一起看看这个故事。
故事梗概
甲公司主营化妆品生产销售,其产品深受年轻女性喜爱。甲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已然成为公司的“名片”。
此时,乙公司敏锐地嗅到某种“商机”,通过仿冒与甲公司商标高度相似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并注册多项与甲公司商标样式近似的商标,牟取暴利。
不久,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商标复审、宣告无效、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并获得支持,成为对簿公堂的有效证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侵权产品,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50万元。
一审胜诉后,甲公司却愁眉不展,因为该公司对乙公司注册的侵权商标提起申请撤销、宣告无效等程序以及参加行政诉讼阶段已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相关前期维权费用高达数十万元。
“胜诉却还亏了钱,这事儿怎么算?”甲公司认为其因制止乙公司的恶意注册及使用商标行为所支付大量维权费用未能得到补偿,遂提起上诉,请求支持 300万元的赔偿主张。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维权合理费用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对此,二审法官如何解?
法官说法
黄彩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对于恶意注册近似商标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的问题如何处理,尤其是权利人为维权而提起商标复审、宣告无效等行政程序及参加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而支出维权的合理费用,应通过何种形式获得赔偿的问题,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对于该类问题,需结合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判定。
当侵权人恶意注册多项近似商标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因侵权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使得其在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行为得以实现和持续,可认定恶意注册近似商标行为与恶意使用近似商标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侵权结果,行为人恶意使用近似商标是恶意注册近似商标行为的延续。如仅根据侵权行为的实施阶段不同而区分维权费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则容易割裂商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如前述维权费用的支出未能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得到相应的赔偿,则商标权人为制止一系列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而支出的成本费用难以得到相应弥补,而且,容易导致权利人为主张商标无效程序的维权费用而另行提起诉讼,徒增诉累。既不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解决诉源多发的问题。
因此,法院应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合理判定并支持权利人因制止恶意注册商标及恶意侵害商标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合理费用,坚持严格规制恶意抢注商标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在前述案件中,二审法院最终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编辑 | 陈子舜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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