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找我,不是我借的钱,跟我没关系”担保人吴某激动地说道。近日,横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吴某正是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
据了解,2013年,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人吴某甲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由另一位被执行人吴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多次向两被执行人催要本息未果后,将两被执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依然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吴某某下落不明。随后执行干警了解到本案的担保人与申请人为同胞姐妹,遂找到双方父母在其中进行斡旋。担保人吴某依旧坚持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而不愿意还款,执行干警耐心向其说明了连带担保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加之双方父母的劝说,自知无法逃脱法律责任的吴某终于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一次性将借款归还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是立法的应有之义,担保制度的存在同时在提醒着我们,在提供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量力而行。生活中如要发生借款担保事项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理性选择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横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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