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批复不符合规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不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该怎么办?因为在政企纠纷过程当中有一个安全事故报告的批复,这类的纠纷,我们发现在办案过程当中也经常会遇到,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批复不对。如果发生纠纷之后,企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相关情况。
某化妆品公司诉当地行政部门的案件,2015年2月,某化妆品公司发生了火灾,2个月后,消防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其原因为某工人操作失误引起了的。事情发生时市主管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该调查组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灾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人应当负有领导责任。随后市主管部门批复了事故报告。
2016年的6月针对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案件判决,认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维持了原判,一直到2018年2月,负责人刑满释放,该化妆品公司提起了本案的诉讼,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不对的,案件后来到了高院,确认了批复的违法行为。咱们来看看在这类案件当中,大家应当从哪几个点来分析。
首先看高院对这个案件是怎么认定的,化妆品公司诉市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复不对,本案审查的事项也主要是批复的合法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是这类案件所依据的主要的一个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谁有职责作出报告,程序应当是怎么样的,规定非常详细。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
因此本案当中,该市为县级行政部门具有组织调查生产事故以及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职权。这类案件关键的是看该部门有没有职权,这个很重要,先不说事故报告本身内容认定是否真实、是否客观,先说能不能进行批复,本案当中是行政部门是有这个职权的。
另一方面该市行政主体在本案当中仅确定了组长单位,而未依据条例的规定确认组长程序存在不当。另外调查组成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2015年4月作出了事故报告,内容是包括很多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报告超出了60日的规定。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原因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了确认。关于伤亡情况以及损失情况,调查报告并没有予以确定,事故调查组未在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之前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存在不当。
而且,鉴于生效的刑事判决已根据该市价格论证部门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就涉案直接经济损失已经作出了认定。上述违法情形,客观上均未对上诉人及事故责任者造成影响,批复违法,所以法院是确认了违法,虽然对效力予以了保留,但是确实违法,这个案子获得了胜诉。
对于该化妆品公司来说是胜诉了,但是通过这个案子,咱们应当确认几个点,这类案子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研究该条例。其中关于责任的机关、程序、包括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及机构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的,那就涉嫌违法行政。
在本案当中涉及到了另外的法律知识点,首先谁才可以作出批复,谁是批复的这种法定职责的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县级的行政主体才是,该地区为市行政主体,但是它属于县级市,县级市是可以作出的关于报告的认定。包括事故调查组组长没有予以确定,调查的内容也有两点没有予以调查,包括数额的认定,包括提交的期限都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所以确认了它的违法。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类似的这种案件的话,大家一定不要认为反正已经安全事故了,这个错了也无所谓了,一定要认真核实一下行政主体做出的批复程序上、职责上包括内容上是不是合法,是不是侵犯到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政企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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