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法院案件的处理进程在逐渐复杂化,但是更贴近于各项法律立法的初始目的,我国法治化进程在慢慢走向更完善、更妥帖的方向,反腐倡廉之下法院系统作为“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有了更高的审判防线,一些畸形、有案件外因素影响的案件量在逐渐减少。
但是这个过程中,地方法院的具体工作人员也在受到新类型案件冲击,案件难度加大,不可避免的还是存在一些疏漏。
本文要介绍的就是近些年案件量比较大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一项最高院通过申诉监督的方式,撤销高院复议结果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导致的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公开资料有限,在此我们抽取核心信息进行解读。
林先生、徐先生、冯老板等人开了一家合伙企业,后来因为纠纷,几方在2021年通过仲裁委(不是劳动仲裁而是商事仲裁),确定最终由冯老板支付林先生、徐先生539万元,按照道理林先生、徐先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由中院管辖,复议就直接到了高院。
徐先生、林先生申请执行时出现了问题。由于仲裁属于不公开案件,几方具体的纠纷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最高院的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河南高院、中院纷纷认定这份仲裁文书不可以在法院申请执行。
就高院、中院拒绝的结果,林先生、徐先生不服,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二、审理过程解析
河南高院、中院拒绝执行这份仲裁裁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在本案中,河南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冯老板名下的一片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地产),评估价格为8091138元,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确定冯老板应该支付林先生、徐先生539万元(土地以及房屋价格的三分之二)。
但是该评估意见在仲裁裁决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同时当事人又找了一家房地产评估所,在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案涉房地产价值为500万元,即冯老板只应该支付林先生、徐先生300多万元。
因为上述两份评估结果差距过大,高院、中院认为林先生、徐先生有捏造案件事实的嫌疑,从而裁定不予执行这份裁决。
三、通过申诉,最高院撤销原文书,要求重新审理查明
最高院通过申诉,受理此案后,于2023年裁定,事实方面中院、高院均未查明具体的土地价款到底如何,是否真的存在捏造,本案存在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因此,最高院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结果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本案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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