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劳动合同,一场岗位调整,引发了一场劳动纠纷。罗某某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向仲裁委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然而,经过二审,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公司的调岗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合理。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罗某某为何不愿调岗?公司的调岗安排有何依据?法院的判决依据又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新闻稿件,还原这起劳动纠纷的始末。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书显示,罗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展销管理中心策划高级经理,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每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
《劳动合同》约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可以调整罗某某岗位。《员工手册》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3)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通知仍不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020年12月,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展销管理中心撤销,划归营销管理中心。罗某某由展销管理中心高级策划经理调整为营销管理中心策划经理,两职位对应公司内部职级均为C级的最高级别。
2021年1月20日,罗某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现鉴于您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公司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21日,罗某某的公司电脑、OA系统、企业微信等被管理员取消权限。
2021年1月4日,罗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职位更正职位为策划高级经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590元、补发绩效工资64009元等,累计11.8万元。
2021年3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2、驳回罗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然而,公司不服,继续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具体经营业务、管理方式、组织架构及岗位设定进行调整和安排,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公司因经营需要,将罗某某所在部门撤销,随之调整其的岗位,属公司对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
罗某某调整前后的岗位均为内部职级C级的最高级别,公司亦一直按照罗某某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调岗前后,罗某某的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其关于调岗后工作岗位降级,薪酬下调,属侮辱性调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对罗某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该安排既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更不具有惩罚或者侮辱性质,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
但罗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且没有举证证明其具有不能从事调岗后工作的合理事由,故罗某某拒绝调岗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罗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
不过,罗某某还是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罗某某的劳动关系,主要审查的焦点为公司调整罗某某的岗位是否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罗某某的岗位。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组织构架进行调整,对罗某某岗位调整后,职级和薪资并未降低,也不存在侮辱性,该调岗行为既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罗某某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合理的调岗安排,其拒绝调岗,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与罗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罗某某二审提交的经法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后,降低了罗某某的级别或工资,因此,罗某某上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当事人均为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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