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驹过隙,秋高气爽,时间已来到十月金秋。从刚刚结束的国庆假期中,我们积蓄能量更好得开展今后的工作。最好的生活,也许就是,忙有所值、闲有所趣、张弛有度。
本期《海华青年》以公司股权为主题,适逢《公司法》修订程序进入三审稿,此次我们就结合案件实务聊一聊几类公司法案型目前的审理思路与办案体会,以及后续可能的变化?这里具体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公司强制解散诉讼、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股东出资义务、股东知情权与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等。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与启发。
本期,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海华永泰温州办公室叶乐一执行主任担任我们的顾问,她专长于办理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高端、疑难案件。本期由海华永泰温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潘琦律师担任执行主编。同时,非常感谢薛建胜律师为我们提供的专业原创文章。
特邀顾问:叶乐一
执行主编:潘琦
摄影:律所摄影爱好者
总 策 划:韩玉
外 宣:秦学占
排 版:王燕周
编委会主任:韩玉
编委会副主任:崔雯兰
秘书长:李颖烨
编辑:刘姣、刘雪姣、曹旭、乔倩、郑孟云、王智超、方昕(见习)
以下为本期期刊各篇文章简介和部分页面概览,全文可按文末说明索取:
1、《异议股东如何维护自身与公司合法权益问题研究》
作者:潘琦
本文主要探讨:公司僵局之下,异议股东如何退出公司并取回自己的投资与分红。其间涉及了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决议纠纷、强制解散诉讼等《公司法》特色案型。本文从办案经过、重难点分析与《公司法》(三审稿)变动与路径探讨等方面展开分析。
2、《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股东追缴出资的案例分析》
作者:薛建胜
本文是一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件,破产情形是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之一,除了在册股东的出资义务,原发起人股东的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发起人股东未履行公司设立时所确定的股东出资义务(即其认缴义务),即便发起人转让股权后,其发起人身份不因股权转让而消除或被继受。原股东作为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犹在。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编者:潘琦 王智超
本文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法条的对比(现行规定与《公司法》(三审稿))、并结合以往案例浅析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上的重点与变化。以此为趋势,优先购买权相关的争议焦点可能会集中于以下几点:①是否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书面通知的内容与方式是否正确送达?②是否过期失权?③是否属于“同等条件”?④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致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文结合前述争议焦点对目前的裁判规则作出梳理与归纳,以供参考。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裁判规则与新动向》
编者:沈萍 刘姣 韩玉
本文以案例为引,结合《公司法》(三审稿)聚焦有限责任公司中知情权诉讼的争议焦点,意在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裁判规则与新动向。
《青年之星·潘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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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青年》 第31期—走进温州办公室之公司股权篇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qcQr7lF2Y1nPItT7AUAd6g
提取码: yd7r
《海华青年》往期期刊网盘提取链接:https://pan.baidu.com/s/1LmF2SycVVdhFydgD3EYYog
提取码:7ajn
《海华青年》简介:
《海华青年》是在海华学院指导下,集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的资源和智慧,由海华青年这个专业且热情洋溢的青年群体所自发组织、自编自导而成的一份电子期刊。
新《海华青年》既打通了线下活动,又打通分所品牌宣传(文字+视频)。各办公室通过承办《海华青年》期刊,发表原创文章、聚焦典型案例,分享办公室风采,不定期推出法律咖吧、人物访谈、办案札记、律途之悟等创新栏目,每期推选一名“青年之星”进行全方位推广宣传。
为进一步向全国海华青年律师呈现更为专业、优质的期刊内容,《海华青年》编委会诚挚邀请全国海华律师,如果您愿意分享您的专业观点、执业感悟,或是工作中的有趣故事、摄影作品,欢迎随时向我们的后台邮箱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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