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物业治理方面的案例,一开始怎么也想不明白,仔细看了几遍才发觉问题所在。
刘青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94.17平方米,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8元每月。自2011年入住后,刘青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了2011年至2013年12月及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拒绝缴纳2014年和2015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今年7月将刘青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青支付物业费及利息合计1.3万余元。
庭审中,刘青认为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过高,同时认为屋顶漏水,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服务不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
刘青拖欠物业费的情况确实存在,物业公司也确实提供了物业服务,刘青已经缴纳的物业费,应视为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的认可。屋顶漏水不在物业治理范畴内,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刘青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2万余元。
看到法院说“屋顶漏水不在物业治理范畴内”时,我当时立刻觉得这个说法有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屋顶漏水应该属于物业公司治理呀,按照物业治理规定,屋顶漏水不应该是由物业公司出面申请动用维修基金修理吗?如果维修基金不够,不是应该由物业出面向楼下所有用户一起交钱维修吗?
但仔细一想,连我都清楚的事,法院应该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吧?于是回头再把这个案例看了几遍,终于发觉了问题:“屋顶漏水”。
屋顶漏水,是属于业主楼上楼下出现的问题。如果是在保修期内,属于房屋质量,可以找开发商维修或索赔,如果是属于楼上的问题,或出了保质期,就由业主之间自己和谐解决,还真不在物业服务范畴之内。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负责和谐是情,不掺和是份。属于物业服务范畴之内的是“楼顶”。如果楼顶漏水了,才由物管出面负责维修,当然,维修费用是由大修基金或楼下所有业主负担。
如果不是仔细看了几遍,弄清了屋顶和楼顶的区别,还真会张口就来,直接痛骂法官,闹了笑话而不自知呢!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呢?我仔细分析了一下。因为自己家住在楼层中间,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生活中屋顶漏水的也比较少见,而楼顶漏水的听到的比较多。阅读时,脑子里自然而然的就有了个预设,这是“楼顶漏水”,应该属于物管负责,即便眼中看到的明明是“屋顶漏水”这几个字,脑子里却是自然而然的把它当成是“楼顶漏水”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推断正确呢?
当然,有些人是无视社会的规则甚至是法律的,只有他说的才是对的。这种人,以后只能远离。和这种人说理,还真不如去对牛弹琴呢。
下面把法官判决的理由也公开如下:
本案主审法官丁磊表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是物业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件。业主拒缴理由主要是认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不对等,或对物业费收取标准及依据有异议等。
丁磊认为,业主即使有合理的理由,也不应该通过拒缴物业费来表达不满。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可以共同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协会反映,也可以托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物业服务等级进行评估,再以评估结果为据,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如果物业公司拒绝调整收费标准,可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业主才能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如房屋质量问题产生墙体开裂、其他业主违章搭建影响通风采光等,因为与物业公司无关,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看了法官判罚的理由,是否出乎你意料呢?如果有什么不同意见,请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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