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封建统治时期,国家最重要的劳动力资源便是人口,人口买卖便应运而生。正当的人口买卖是合法的,以卖身契为有效凭证,但总有一些人通过不法手段进行人口拐卖则是违法行为。
清朝时期的人口贩卖,包括通过强迫、欺骗、诱拐等不法途径,以人口作为交易对象,进行买卖,其中也包含政府合法途径进行的人口买卖。
不管哪一种形式的人口贩卖行为,都是对国家、社会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的。清政府也十分重视人口贩卖问题的管理与打击,但却屡禁不止,全国上下均受其害,其中西南边疆的偏远地区最严重。
一、 清朝的人口贩卖问题现状
在清朝时期,人口贩卖问题不减反增,甚至到了猖獗的地步。而人贩子进行作案的对象一般是孩童和妇女,因为这一类人群属于社会中的弱者,比较容易得手。
被拐卖的人群,一般都会被虐待,不听话便会被毒打、不给饭吃等等,最后的结局都不会很好。《清乾隆高宗实录》里有记载,当时有不法分子,形成专门的团伙:
“迷拐幼童,肆意残害。”
比如孩童一般会被卖给有钱人家当奴隶,妇女一般会被一些偏僻的穷乡僻壤给人家当老婆,或者被卖到一些青楼妓院当妓女,如果面貌身材条件比较好的则会被卖给富贵人家当丫鬟或者小妾。
他们没有任何地位可言,都要看人脸色做事,也不被世人待见,最终下场都不怎么好。
清末时候,海关开放了,国内的商人可以与海外通商,人口贩卖就开始有了新的销路。通过往来的商船,人贩子将拐来的人口通过水手,再由水手运往海外,再高价出售。
这真的是“跨国贩卖”了,并且因为这是见不得光的行为,于是在运往海外的途中,大批被拐人口葬送在了海里。
虽然《大清律例》里有明确规定,禁止人口贩卖的行为,违者必定受到严重的惩罚。无奈,暴利之下必有勇夫,人口贩卖还是屡禁不止。
在合法的正当人口买卖行为的掩护下,诸多不良商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人口拐卖的勾当。
发展到后来,他们作案的对象就不仅仅是妇孺孩童,很多底层的贫困人口也被荼毒。《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里就有:
“遂至堕于彼术,无力自脱。”
他们之所以被诱拐,很大原因是因为他们生活贫穷无所依。
人贩子的作案手法各式各样,简直没防不胜防。一般是团伙作案,男女分工,先亲近,给人一些好处,再诱其入局,一把拿下。
之后便对其进行“驯服”,徐珂《清稗类钞,棍骗类》里有记载“汝已入吾陷,不从即死。”等恐吓语。
清朝时期人口贩卖问题遍布全国,但是最严重的当属西南边疆的偏远地区。
二、清朝人口贩卖的法律界定
首先,清政府明令禁止不正当的人口拐卖的行为,《大清律例》有明确规定,贩卖人口是犯罪,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但是它也有规定,政府认证的合法途径进行人口买卖,是正常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行为。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实不然,清朝时期的人口贩卖问题是很复杂的,之所以如此规定,肯定有其深层含义。
清朝顺治时期,法律规定凡是通过诱拐、欺骗的方法进行的人口贩卖属于违法行为,必对其进行严惩。
《清实录》里有记载:
“或诱拐无知,私禁土窖,从而外贩;或将满洲妇人、子女圈诱贩卖;或略卖民间子女;……如有故违,后被发觉,定行治以重罪。”
这里就重在指出“诱”。
到了康熙时期,朝廷下令对刑法进行修改,其中就包含加强对人口贩卖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过仍然是注重说明通过“诱骗”的方法进行人口拐卖,法律会给予更严重的惩罚。
清朝的关于严禁人口贩卖的条例里均强调是通过“强掠”、“诱骗”等不法手段进行的。
由此可见,清朝年间。只是部分不正当的贩卖人口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其他的一些人口买卖行为并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正常的交易市场上,还进行着许多人口买卖的交易,甚至这时候的国家法律还会保护这些交易。
也就是说,经过清政府允许的合法人口买卖行为是可以正常进行的。包括被朝廷抄家之后发配的家奴的罪犯、正经的家奴、战争投降的战俘、一些底层人民自愿卖身的人,可以在“人市”上正常进行交易。
如果没有清政府的许可,便属于“私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朝廷严打,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清实录》第七册:
“禁止奸棍私贩中国幼稚出口,卖与蒙古。关口官员、兵丁不行查孥者,分别议处。”
不难发现,清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将人分为三六九等,阶级分明,这是人口贩卖问题产生的根源。
三、清朝西南边境人口贩卖有何特点?
首先,清朝时期的人口贩卖问题刚开始是在中原地区比较频繁,渐渐才传到了周边的边疆地区,之后便遍及全国。
由于当时的西南边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百姓的集聚地,整体的经济社会文化都比较落后,地理位置又很偏,政府管理力度比较弱,为人贩子们提供的天然的庇护,故逐渐发展成为不法人口贩卖行为的猖獗地带。
其次,由于西北地区执法力度弱,进行不法人口买卖勾当的现象持续的时间较长,几乎是贯穿整个清朝。
刚开始的时候,是当地的土司进行土民变卖为奴,已经有人口贩卖的现象,那个时候还不属于清廷管辖。
中间的人口贩卖行为只增不减,打击难度大,百姓深受其苦。一直到光绪时期,还是盛行拐卖之风,当地官员向朝廷上书,请求严惩。
还有更严重的是,在边境地带,出现以邻国人口作为交易对象的人口贩卖行为。
《清实录》第十册:
“琼州客民,私买安南番仔、男女多人,事于严禁。”
这是在乾隆初期,当地官员向皇帝上书的内容,可见,那个时候已经开始出现对越南人口进行贩卖的非法行为。
那个时候的西南边疆地区,被拐卖的对象不仅仅是孩童、妇女,还有壮年男人。
虽然大部分历史资料记载的都是孩童和妇女被拐卖,但是也有记载贩卖成年男性的事件。
一般是一些大户人家的家奴、被流放、判刑的罪犯、战争过后的战俘、还有部分是自愿卖身的男性。
四、清政府对西南边疆地区人口贩卖行为的措施
为了维护边境稳定,安定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心,清政府明确颁布法令,禁止在当地的人口贩卖行为。
还由当地官府出面,把被当作贩卖人口的边疆百姓照价赎身,让他们恢复自由,成为良民。
不论何种原因,对邻国人口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一律禁止,并且一旦发现,必定受到更加严酷的惩罚。因为这种行为会危及边境的稳定,严重的话会破坏朝廷与邻国的友好外交往来。
用物件交换人口也会在西南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出现,因为当地的社会比较落后,经济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因而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但终究还是不法行为。
于是,为了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朝廷同样对这种行为严加管控。后来,边疆地区与中原内地渐渐发展成为一体化之后,这种“以物换人”的行为才逐渐消失。
结语
在清朝的封建统治阶级社会,人口贩卖的问题必定会存在,只要社会性质没有改变,这个问题就根治不了。
人口贩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扰乱民心,还会引起社会动荡,进而威胁到朝廷的政治稳定与社会经济利益,所以清政府严厉打击不合法的人口拐卖,但是会支持与保护合法的人口买卖交易。
参考资料:
《清实录》
《清稗类钞,棍骗类》
《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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