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很多企业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了一段时间后中断缴纳,或未参加单项险种(比如只交工伤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该种情形下,劳动者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对该条有不同的司法解释,总体而言相对偏向保护雇主。
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要规制的对象。
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但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一般情况下,单位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时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与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本质差异,且未足额缴纳社保可通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足进行救济。
故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般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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