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刘某下班途中被陌生男子强奸后,其趁男子穿衣服时,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头,将男子砸死,构成正当防卫吗?
刘某以优异的成绩大学毕业后,成功应聘到一家大公司工作。由于刚毕业,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刘某就只能在离公司比较远的郊区租房子居住。
刘某刚入职公司,对公司的业务还不是很熟悉,所以她每天都要比其他同事晚下班,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快熟悉业务,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案发当天,刘某加班比平时稍了点,为了安全起见,她决定用手机打车回家。接单的司机是一名50几岁的王姓男性司机。
自打刘某上车后,司机王某就通过后视镜不停地在观察刘某的一举一动。路上时,王某很礼貌的和刘某说,乘坐他的车将免费赠送一瓶饮用水,说完司机就递给刘某一瓶。
刘某此时正好觉得有点口渴,于是不加思索就打开喝了大半瓶。不久后,刘某便不知不觉地昏睡在车后座。
后来,刘某在昏睡中隐约感觉到有人正在脱自己的衣裤,她努力睁开双眼后发现,司机正在侵犯自己,于是刘某便强烈反抗,并哭着哀求司机放过她。
但无论刘某如何哀求、反抗,司机都没有停止侵犯。后来,司机将刘某拖下车,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为了避免被再次侵害,刘某趁司机穿衣服之际,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司机的后脑勺上,司机当场倒地血流不止。
刘某穿好衣服后,随即报警求助。后经鉴定,王某系因颅脑受钝器击打,失血过多死亡。
后来,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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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刘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有人说,由于刘某捡起石头砸向司机时,司机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即不属于刑法规定“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情形,因此刘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即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范畴,故属于防卫过当。刘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也有人说,刘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即司机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刘某的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的前提条件。因为刘某拿石头砸向司机时,司机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即属于“事后防卫”的情形。也就是说,此时刘某是出于报复心理,对司机实施具有报复性的反击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还有人说,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即虽然司机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但不能机械式的照搬法条,应当设身处地去想当时的情形。即刘某当时没有能力预见,司机还会不会再次对其实施侵害,甚至做出杀人灭口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因此,刘某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脱离险境后报警求助。
根据实践经验,如果本案在审理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司机还会有可能继续侵害刘某的。那么本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罪,但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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