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想到她会报警!”广东中山,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事情,男子与“失足女”非法交易之后,认为“失足女”不值这个价,便持刀将钱财抢回,失足女报了警,男子被抓后悔不当初,称“我没想到她敢报警。”
据了解,在某日的上午八点左右,中山警方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李女士称有人持刀抢走她2500元。警方问清楚详细地址后,便出警立即前往调查。后在某酒店里,警方见到了李女士,警方询问其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李女士突然支支吾吾说不上来。这反倒吸引了民警的注意,在凌乱的房间内,民警也发现了蛛丝马迹,在现场民警的再三追问下,李女士说出了事件起因。
原来,在当天凌晨1点左右,李女士通过网络结识了张某,张某提出要与李女士非法交易,李女士便在网上和张某谈好了价格后,二人相约在这个酒店见面交易。见面后,张某将事先谈好的25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女士,随后两人进行交易。
原本以为事情到底结束,谁知,在完事后,冷静下来的张某却认为李女士的长相和服务不值这个价钱,便向李女士索要支付的资金,李女士自然不肯,张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迫李女士将钱退还给他,并出言威胁道,如果不转的话,就刮花她的脸。
受到惊吓的李女士被迫无奈只好按张某说的去做,将之前的2500元退还回去。张某收到钱后,转身便跑出了酒店。看到张某逃走后,李女士也长舒一口气,但她越想越不对,不能白白便宜这小子,她在慢慢冷静下来后,选择了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真实身份锁定,不到五个小时,便将在家睡觉的张某抓获。
在审讯中,张某称当时在网上看到李女士发布的信息后,自己没有忍住就与其联系交易。在酒店里交易结束后,自己冷静了下来,忽然觉得李女士不值这个价,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逼迫她将2500元归还。
@伯瞻说法
1、网友们看到这条新闻后纷纷调侃道:这属于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两个活宝凑到一起简直是绝配。还有网友称,两人一个比一个狠,一个想白嫖,另一个直接自投罗网,二人同归于尽。
2、对于这种非法交易,我国是严厉打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对此行为的处罚,是拘留或罚款。如果二人的主观上已经此违法行为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3、张某持刀索要自己支付给李女士的违法所得2500元,该如何评价呢?
如果李女士的钱财是合法收入,那么警方应该在将张某抓捕归案后缴获的赃款2500元退还给被抢劫的被害人即李女士,但是考虑到该笔赃款属于李女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尽管李女士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基于张某已经把嫖资转给李小姐,该转账行为一经完成张某已丧失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将已不属于其私有财物据为己有,依法已经触犯了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有的网友问了,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那么本案是不是可以类推适用,既然把赌资抢回来不属于抢劫,那么把嫖资抢回来,是不是也不构成抢劫。
笔者认为,不应该类推。刑法领域是严格禁止类推适用的,赌资就是赌资,嫖资就是嫖资,不管它们有多像,只要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嫖资,那抢劫嫖资,就不能被认为为无罪。所以本案张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抢劫罪。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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