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南京鼓楼区金盛百货发生火灾,现场浓烟滚滚,多路消防员紧急救援,截至17时30分,救援工作仍在进行,幸运的是暂时还没有发现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时间为上午,具体原因和时间目前都不得而知,南京消防119是10时12分接到报警称:鼓楼区建宁路2号金盛百货商场发生火灾。
接警后,南京消防指挥中心立即调集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多路消防员齐心协力赶至现场灭火,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出,事故现场浓烟四起,部分建筑损毁严重,周边围观群众很多,幸运的是截至下午5时30分,还没有报告人员伤亡,目前灭火救援行动仍在持续。
天灾人祸,水火无情!但人间自有真情在,各路消防员戮力同心、不顾安危,各方力量驰援现场、搜救群众,虽然有较大的财产损失,可目前没有人员伤亡报道,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对于此事,笔者在此作几个可能性分析,也是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 1.火灾为意外事件,天气炎热易燃物自行引燃。
若是此种情况,商场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且没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2.火灾为他人不小心引发。
根据刑法第115条,过失放火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失火者需要判处相应刑法,同时过失在民法上称之为过错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3.火灾为他人故意引发。
根据刑法第114条,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等方式,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此罪的特征是危害对象不特定,若是故意引发火灾,可以构成放火罪。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既有实害犯,也有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若是火灾真为他人故意引发,火势之大、损失之巨、影响之广,足以称之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可判处放火者死刑,且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3种只是做可能性分析,具体结果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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