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娄底,冷水江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周某锋与邹某丽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陆续生育3个孩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欲离婚,2021年,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2022年,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其抚养,且因其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要求男方给予8万元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在婚内17年间,生育三个小孩,无法长时间参加工作,且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最终判决两人离婚,男方向女方补偿5万元。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直以来,因为承担家务劳动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无法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加数额而不被重视。近些年,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务,都体现了对夫妻一方中较多承担家庭劳动的价值肯定,也体现了夫妻双方间的平等与公平。
当然,肯定有很多人会对补偿金额有所争议,但是其还是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水平、为家庭做出贡献的多少等等因素参考衡量,而不能仅限于具体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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