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祖耀,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副县级)。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一)被告人夏祖耀在担任孝昌县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孝昌县公安局职工招录时为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4万元。
(二)被告人夏祖耀在担任孝昌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党组副书记以及退休之前,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275.031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夏祖耀为徐某承接孝昌县2016年高标准农田(晏家河西区)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向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40万元。
2.2016年底,夏祖耀为徐某承接孝昌县小(2)型水库水毁修复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向徐某索要贿赂人民币5万元。
3.2006年至2018年,夏祖耀任孝昌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党组副书记以及退休之前,多次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或者承诺帮助徐某承接工程项目,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徐某顺利承接了孝昌县白沙镇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孝昌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兴隆水库工程、孝昌县2014年小农水重点建设项目C5标段、孝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C2标段、孝昌县107国道及花园至陡山乡集镇供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中部分项目、2018年市政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在帮助徐某承接上述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夏祖耀非法收受或索取徐某贿赂230.0312万元,其中索贿165.6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徐某为感谢夏祖耀在承接工程方面给予的帮助,以借款支付高息的名义,向夏祖耀行贿64.3552万元。
(2)夏祖耀以借款给徐某使用收取高息的名义,向徐某索要贿赂28.35万元。
(3)夏祖耀以借款购车名义,向徐某索要大众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徐某支付购车费用共计人民币27.326万元。
(4)夏祖耀以给情人阳晖购房为由,向徐某索要贿赂70万元。
(5)夏祖耀以离婚需要资金为由,向徐某索要贿赂40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
被告人夏祖耀提前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孝昌县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肖某等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合作分成为由,向肖某索要贿赂共计50万元。
三、徇私枉法事实
2015年10月27日,大悟县公安局根据《关于迅速开展党员干部“带彩”娱乐问题交叉暗访检查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指派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高俊带领汪定晓、郭胜华两名民警和张友远、肖乐两名巡逻队员共5人组成检查组到孝昌县进行专项检查,孝昌县公安局安排治安大队姜胜初负责协助配合。当天下午3时许,检查组在孝昌县城区龙凤茶楼查获孝昌县公安局副局长唐平华、副政委周克龙、特勤大队长武庆团及龙凤茶楼老板肖钢成等人打“底子”1000元的“卡五星”麻将,现场查获赌资5万余元,相关人员涉嫌赌博犯罪。肖乐用执法记录仪、郭胜华用手机对参赌人员、赌资等现场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检查组得知唐平华等人的身份后,将现场交由孝昌公安局的姜胜初后便到其他地方继续检查。随后,姜胜初将唐平华等人赌博被检查组查获的情况向时任孝昌县公安局主持工作的政委夏祖耀报告。夏祖耀要求姜胜初将大悟县检查组带到孝昌县公安局招待所见面。见面过程中,高俊向夏祖耀介绍了唐平华等人打麻将赌博被查获的情况,并将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播放给夏祖耀查看。夏祖耀考虑唐平华、周克龙都是班子成员,处理他们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在应当明知唐平华涉嫌赌博罪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包庇,一方面向检查组人员说情,要求他们不要向市公安局报告;另一方面要求姜胜初等人对此事“别外传,别宣扬”,也不安排孝昌县公安局进行查处。直至2018年11月,唐平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孝昌县纪委监察委立案审查调查后,上述涉嫌赌博罪问题才暴露。2019年11月12日,孝感市公安局对唐平华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夏祖耀在担任孝昌县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
四、重婚事实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夏祖耀在与原配刘桂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阳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夏祖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29.0312万元。
一审宣判之后,夏祖耀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24日,孝感市中级法院作出(2021)鄂09刑终341号二审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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