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有一个哥哥,两个妹妹,其父亲于1990年去世,母亲于1999年去世。父母去世时,兄弟姐妹四人均已成家,且都不住在父母的老房子里。父母的老房子在上海市xx区的一条老弄堂里,房屋面积42平方米。
2016年9月,上海市xx区区政府宣布《城中村改造及房屋征收决定》,王某父母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随后,区政府委托某地产估价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估价,王某父母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25,500元/平方米。
父母去世后,王某兄妹四人几乎不回老宅,因此对房屋征收之事毫不知情。2019年1月,王某突然收到了区政府发来的《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因公共利益需求,需要对王某父母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附录了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以2016年房屋的价作为补偿依据。
王某立即联系其他人,进行商量,大家都觉得,《房屋征收决定》里,以2016年的估计作为补偿依据,不合适,于是与政府协商。2019年3月,王某父母的房屋被拆除,王某兄妹四人便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并且赔偿损失。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并没有实施强拆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区政府称:王某父母的房屋系1950年代建造的老式住宅楼房,建筑结构较差,老旧破损严重。王某父母相邻的房屋都已签订了补偿协议,镇政府依法实施了拆除。在拆除了其他房屋后,王某父母的房屋自然倒塌。
对此,镇政府也予以承认。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细则》的规定,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王某父母的房屋被纳入范围,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有区政府及其法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职权。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被其他主体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区政府所为,或者区政府委托实施,应由区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镇政府自认,是其在拆除其他房屋过程中致使涉案房屋倒塌,但镇政府并非法定房屋征收部门,也不是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也没有提供涉案房屋自行倒塌的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强拆行为不是镇政府所为。
2、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应进行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其他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估价,但评估公司只出具了情况说明:由于该房屋在2019年3月被拆除,且其所在地区的大部分房屋也被拆除,无法依据2016年的评估报告,作出新的报告。只能提供三年间上海住宅房屋的相关增幅情况,供法院参考。
而王某兄妹四人主张,按照目前周边市场单价6万多,计算相应征收赔偿较为合理。而区政府认为,应按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最后,法院参考了评估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兼顾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酌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为250万元。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2. 在判决生效60日内,赔偿王某兄妹四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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