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就“辛巴燕窝事件”发起的消费公益民事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时间,随着5月9日法庭开庭审理,以及最终做出判决,相信能将这一诉讼下个结论,也很有可能给消费公益民事诉讼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为以后有关机构开展公益诉讼起到标本作用。
河南省消协提起的这起消费民事诉讼,源自几乎人人皆知的“辛巴燕窝事件”。据称,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产品,被知名民间打假人王海指控其所售即食燕窝产品没有达到燕窝国家标准,并在辛巴方面做出回应后,单方拿出了检测报告。随后,辛巴方一边否认有关指控,称自己是按销售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进行直播推广,不涉及采购销售行为。但另一方面又称,已第一时间将产品送检,若消费者不满,可申请退款退货,自己与品牌方也会承担相应责任。几乎同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一事件展开监督调查,并在调查后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据有关报道,按照“退一赔三”的先行赔付方案,截止2022年1月14日,辛选公司已向与此事件有关的消费者赔付人民币共计41439216元。
针对河南省消协提起的此次消费公益民事诉讼,除了不少人关注的“河南消协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永久封停辛有志以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直播间账号”“诉讼是否会影响到正在进行中的赔付进程”等问题之外,也有人质疑河南省消协此次诉讼“是否符合公益诉讼启动条件”。
支持河南省消协此次提起消费公益民事诉讼的一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引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确定“辛巴燕窝事件”适用这一条规定的“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但另一方认为,“辛巴燕窝事件”“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实际上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的方式已经得到确定,涉案金额明确,属于消费者众多但特定的情形,不像诸如虚假广告等造成的侵害消费者人数及损失等不明确”,从而认定本案不适用公益诉讼。
根据双方争议,可以看出其关键点在于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此条规定看,“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应该有权利提起诉讼。
至于“不特定消费者”如何确认,相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给出明确的界定。因而,我们有理由期待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就“辛巴燕窝事件”发起的消费公益民事诉讼,能够成为一个判例,给消费公益民事诉讼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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