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有对“披虎皮”的记载:“……又有超等殊功者,则得全披波罗皮。其次功,则胸前背后得披,而缺其袖。又以次功,则胸前得披,并缺其背。”战功的高低由虎皮的披法加以体现,功勋越大、地位越高者得披越多,反之依次递降,皆有法度。此为赏制。《新唐书南诏传》记载:“师行,人齐量斗五升,以二千五百人为一营。其法,前伤者养治,后伤者斩。“每战,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
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具白南诏,凭此定赏罚。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六曹长有功效明着,得迁补大军将”;“大军将有事迹功劳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此段主要说明南诏国军队在战争时对于军队的控制,即有功者信赏,有过者必罚。其赏罚之制齐整完备。
也正因如此,南诏军队相比吐蕃和唐更具战斗力。又据《云南志南蛮条教》记载“用军之次,面前伤刀箭许将息,傥背后伤刀箭辄退者,即刃其后。”并且军法严苛,上下一致,“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如有不前冲者,监阵正蛮旋刃其后。”南诏国实行“军将问责制”,“如有贼盗入界,则罪在所入处面将,这样就把责任落实下来。
军事罪名
不能抵御入侵罪:《云南志》记载:“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克往来月日而已;其兵仗人各自赉,更无官给。百家已上有总佐一;千人己上有理人官一;人约万家以来,即制都督,递相管辖。
每家有丁壮定为步卒,有马定为马军。各据邑居远近,分为四军;以旗幡色别,其东南西北,每面置一将,或管千人,或五百人。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如有贼盗入界,即罪在所人面将。”南诏之兵,各有统部,每面之将各有责任,盗贼若侵入,守面之将则负罪。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制。
年终考核准备不周罪:《云南志》的记载:“每岁十一、十二月,农收既毕,兵曹长行文书境内诸城邑村谷,各依四军,集人试枪剑甲胄腰刀,悉须犀利,一事阙即有罪,其法一如临敌。布阵,罗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
如此次第,常为定制。临行交错,为犯令。”此言南诏国每年一、十二月要进行一次军事考核,枪、剑、甲胄、腰刀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就构成此罪。违制罪:《云南志》载:“布阵,罗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如此次第,常为定制。临行交错,为犯令。这样的排列次序,是一种制度,若是在布阵时混淆次序,违反布阵制式,即为有罪。
战时违令罪:《云南志》载:“每战,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具白南诏,凭此为定赏罚。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每次战斗,南诏王亲自派一清平官监阵,如有犯令,回白南诏后惩处。
此为作战违令罪。临阵退却罪:南诏军队在征战中严禁士兵退却,凡退却者,皆为有罪,即使负伤者,也要查看受伤的部位,身体前面受伤者准许休养治疗,若是身体后面受伤者,则当即处死。
南诏国的政治经济力量
南诏国是一个军事帝国,尽管南诏国的政治经济力量与唐相去甚远,但与唐的军事斗争中几乎都占上风,其原因有二。第一,南诏国的尚武精神。第二,完善残酷的军事法律。南诏国军事具有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主义遗存。南诏国主体民族与羌氐民族有着非常亲近的血统联系,继承着羌氏民族强悍的性格和尚武精神。在南诏国与吐蕃结盟的过程中,更是吐蕃民族“善战死,恶病终”的精神影响,这使得南诏国形成了崇尚军功的的民族思想,并与此相适应形成了一套极具特色的地方军事奖罚机制。
南诏国的军事法律完善而残酷。但这恰恰保证了武装力量发挥最大作效用的原则。武装力量(主要是军队)是一柄剑,法律要保障其锋利、坚韧,以战胜敌人;法律又要保证对它的牢牢控制,不要让剑伤害自己人。处理好这种保障与控制的关系就可以实现国家安全、法制稳定的目的。
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在防御来自内外部敌人的武力威胁,保护自身安全活动中的利益,一般包括战时的动员、戒严、军队组建、作战指挥、后勤保障及平时的军事训练、物资储备、武器研制、重要目标保护、民众国防教育以及对外军事效等活动中的国家利益。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所着重保护。事实证明,南诏国的军事法律制度非常成功地完成了它既定的重要目标。
南诏国的军事法律对唐律有多借鉴,但其军事立法水平却在唐律之上。如唐律中擅兴:“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杖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此为两罪,临阵先退和杀降。军令中则有阵定或辄进退致乱行、弓弩已注矢而回顾、千行失位、守围不固、友军危急而不救等多种罪,都含有临阵退缩的意思,皆可致斩。此为南诏国临战退却罪的渊源。
南诏的司法制度
然而,唐律中规定军中作战时的犯罪数量不多,只有稽期、失守、告密、战败、临阵先退、杀降、逃亡、巧诈避役等几种,反观南诏国其军事罪名就显得更有针对性。它将从军事考核整备到军事战争中影响南诏国军队战斗力的内容全部列出,而唐律中的军事罪名仅仅针对的是战斗中的士兵行为,对加强军事战斗力帮助不大。这反映了南诏国统治者对军事战争规律的把握比唐有过之而无不及。要了解南诏国的司法制度,必须与南诏政治、军事制度相联系。
南诏国与中国古代的行政司法体系有相似之处,其最大特点是行政与司法不分;其次是刑民不分,即刑法与民法不分,诸法合体。南诏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军事与行政不分,因此较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复杂。笔者认为,南诏国作为以军事立国的国家,军政合一是一种必然的政治选择。
因此军权国家的军事长官一般也兼为地方的行政长官。在战事频繁的时期,军事长官兼任地方长官可以对地方进行牢固的控制,以利于军事上的动员与胜利。军事长官掌管地方财政、刑律可以树立军事权威,是军事权力向社会渗透的一种表现。南诏王享有最高审判权。南诏王是南诏的最高统治者,掌握着南诏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军事指挥权。
由于南诏司法行政不分,军事行政不分,因此南诏王也掌握着南诏的最高审判权。在前述僧蝶案中,诏王世隆不仅断案,同时也直接指令行刑。南诏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张寻求案、于赠案、时傍案、张虔陀案、两爨仇杀案等,南诏王都亲自介入,史料载为“亲征之”、“亲讨之”等。
刑曹和罚爽。南诏仿唐制,设立了六曹,即兵曹、户曹、客曹、工曹、仓曹,其职能“一如州府六司所掌之事。”其中刑曹在南诏德化碑碑阴题名中为“法曹”,出现两次均写为“法曹。”根据《唐六典》卷三十载,其职能为:“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而制其文法。”
因为南诏六曹掌之事“一如内州府六司所掌之事”,因此南诏刑曹或法曹之职亦应以此为是。到异牟寻之时,“六曹”扩为“九爽”,九爽中之“罚爽”仍执行此职能,是南诏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其具体设置及内部分工,无史料记载,固无从了解。
结语
断事曹长、同伦判官和陀西。《云南志》载:“又有断事曹长,推鞫盗贼”与六曹长并列,知在刑曹之外,尚有专门的断事曹长。樊志说其职责为“推鞫盗贼”。言断事曹长只有“推鞫”之权,而无审判定罪之权,估计是“捕会”之属,其职责是侦查盗贼之罪并向“刑曹”、“罚爽”提起诉讼。其具体情况也无史料记载。
《云南志》载:“又有同伦判官两人,南诏有所处分,辄疏记之,转付六曹。”如前所述,南诏王处理南诏境内军政大事,同时也享有最高审判权。同伦判官的任务是把南诏王所有这些“处分”进行“疏记”,以“转付六曹”。由此可知,同伦判官不是专门的司法人员,其职责是综合性的,但包括有司法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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