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教育培训集团学校实行标准工时制,经查,该校专职教师只按排课情况支付课时费,不支付加班费。争议焦点主要是:
1、支付了课时费是否还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该校负责人认为,学校已在每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额外支付了课时费,那么就应视作已支付了专职教师加班费,这一说法是否可以成立?笔者认为,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本案中,学校虽已经支付了专职教师的课时费,但课时单价在平时、双休日或者节假日并没有任何区别。通过核算,学校已支付的课时费数额远达不到应付的加班费数额。因此,学校应补足专职教师的加班费。
2、专职教师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对加班费的计算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教师授课类似于计件制劳动者,因此应根据不同工作时间调整课时费单价的倍数;一种是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培训机构的教师大部分的工作时间为节假日,如果采用计件制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方法,显然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教师的工资除课时费外,还有一部分固定薪资,这是不能忽略的。固定薪资部分与是否授课无关,是正常出勤的工资,可以作为加班费的核算基数。
本案中,专职教师的工资从表面看是月薪制和计件制劳动者工资形式的结合,但从本质上,依然是月薪制劳动者的用工。教师的课程数量结合了教师自身的安排,学校并没有统一定额要求,因此,教师并不符合计件制劳动者的工作特点。教师的授课是一种智力成果的体现,不因授课时间不同而产生额外的效益,因此不宜以课时费的方式计算加班费,以固定薪资核算加班费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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