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小编了解到内容如下: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邵光鹏,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0********,*族,群众,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成武县**镇**行政村**村,现住址是山东省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8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1年9月3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光鹏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13日14时许,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某某中队长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孟某某和李某甲等人在成武县吕台路和趵突泉路十字路口依法执勤,发现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鲁HR****的货车涉嫌改装,孟某某和李某甲等人按照刘某某的指示上前例行检查,被告人邵光鹏系该货车司机,其拒不配合检查并从货车驾驶室内拿出剪刀捅刺孟某某,孟某某在与邵光鹏争夺剪刀的过程中右手被划伤,后邵光鹏继续持剪刀追赶孟某某未果。被告人邵光鹏遂即又持剪刀追赶李某甲欲捅刺,未能追上。后被告人邵光鹏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光鹏的供述和辩解;5.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光鹏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齐俊芳
2021年11月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菏泽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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