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获的超量邮寄烟丝入境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我听一个海关朋友说,自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公告生效后,境外的烟丝不能再邮寄进口了,是这样的吗?
吴国雄律师:
1、关于烟丝,2021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将第1712号公告“烟叶(不含烟丝)”改为“烟叶”,即删除了“不含烟丝”四个字。
2、如何解读上述变化呢?我认为应该从整个法律体系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二条,烟丝与烟叶是并列的烟草产品,换言之,烟叶本来就不含烟丝。第1712号公告“烟叶(不含烟丝)”只是提示作用;第470号公告只是恢复了准确的用语。
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并重新发布)《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4、如果将第470号公告的禁止携带、寄递“烟叶”进境解释为包括禁止烟丝,那就与上述规定冲突;退一步而言,即使发生了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而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是规范性文件,前者的位阶高于后者,也应当适用前者。
5、综上,本律师认为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未禁止携带、寄递“烟丝”进境。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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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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