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再过一天,我们即将迎来崭新的2022年。回顾难忘的2021年,我们感到2021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城管法制建设历史上最有纪念意义的一年。
2021年,我国全国人大先后颁布、通过和实施了《民法典》、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民事诉讼法》等与城管综合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作为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预示着2022年我国城管综合执法,必将迈步走进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近几年,城管综合执法中出现了很多热点、难点问题,例如:住宅小区的违法建设与相邻关系问题、城管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城市噪声污染(广场舞噪声)问题、城管综合执法文书送达难等等问题,急需通过国家立法解决。现在国家制定、修改颁布实施了《民法典》、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民事诉讼法》等与城管综合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为解决城管综合执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1.住宅小区的违法建设与相邻关系问题。近年来,住宅小区的违法建设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有时难以分清是违法建设,还是相邻关系。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城管执法部门。现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后,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依据《民法典》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如果出现违章搭建行为,首先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其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才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城管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20多年来,关于城管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城管执法主体的存在不合法。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7月15日生效后,对城管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结束了这场“争论”。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3.城市噪声污染(广场舞噪声)问题。近年来,受地方政府指定,很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广场舞噪声污染、商业街、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但苦于缺少执法处罚的法律依据,再加上受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的影响,使得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上力不从心,软弱无力。为解决这个问题,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城市生活噪音污染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有了执法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广场舞噪声污染、商业街、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查处广场舞噪声污染、商业街、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而是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来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种新探索,也是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但在实践上,很多地方政府都是指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来行使对广场舞噪声污染、商业街、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城管综合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这个问题长期困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实践中有很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找不到违法行为人而导致无法送达 , 导致送达难,严重影响城管综合执法效能。为解决城管综合执法送达难的问题, 现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款规定将公告送达时间缩短为三十天,这对解决 城管综合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在2022年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城管综合执法一定能够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管理好、服务好人民的城市,让城市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国内第一部最实用的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教材
城管综合执法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
主 编:王 毅
副主编:何福平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图书征订通知
为适应全国城管综合执法一线执法人员需要,进一步提升全国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能力。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王毅教授主编、何福平副主编的《城管综合执法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一书出版发行。
本书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论,对城管综合执法所有执法环节都作了规范性阐述,并对城管综合执法中出现的常见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都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办法,为城管综合执法提供了执法实务操作范本,目前是国内最新的、最规范、最实用的城管综合执法一线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教科书与培训教材,也是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第一本实务操作指导用书,全国城管综合执法一线执法人员可参照本书进行规范性执法。由此可见,本书出版发行对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具有理论指导性、实践规范性和实务操作性的现实意义。
《城管综合执法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一书自2019年7月出版后,受到广大城管朋友们的热烈欢迎。目前,本书还有少量图书,有执法培训需要的单位请尽快与《邗江区毅城书店》王经理联系该书订购业务。本书定价:每本98元,款到发书,开具书店正规税务发票。
图书订购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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