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欠债,如何破解?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老陈去银行取钱,被告知存款被法院冻结。
自己欠债200多万。
并且被列入黑名单,不能坐高铁。
几经查询,才得知因自己是北京兴达公司股东,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老陈从来没有注册过任何公司。
后到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调取工商档案得知,工商登记中的签字根本不是老陈所签。
老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将自己登记为兴达公司股东的行为。
(02)
前几年,公司登记不严,拿个身份证就能注册公司,导致有些身份证丢失的朋友被恶意注册成股东,最后躺枪成了被执行人。
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这种情况,既要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也要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单纯的以商事外观主义为标准。
(03)
老陈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派出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曾因身份证丢失补办身份证,且补办后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在工商登记后。
工商局辩称,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局的责任只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签字是否真实有效,工商局无技术手段进行核实。
故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引起的后果,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但因申请材料中所涉签名均非老陈本人所签,致使工商局登记行为失去了相应的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2020)京02行终349号。
(04)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而产生的纠纷。
证据方面,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都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
实践中,虽然被冒名登记人是名义股东,但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资料往往并非本人所签,本人也未实际出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设立时,当事人知情或同意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成立后当事人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或利润分配。
那么该冒用登记行为就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应认定无效。
(05)
实践中,还有些情况,特别是老年人,往往被各种手段哄骗注册公司。
《民法典》规定: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老胡通过中介公司办理出国签证手续,中介公司以老胡没有社保,需要通过手机进行人脸识别为由,对其进行了人脸识别及电子签名,后老胡被登记为瑞龙公司股东。
老胡发现后,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瑞龙公司诉至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判决:
瑞龙公司应停止冒用老胡姓名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06)
我们建议,如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应首先撤销工商登记,然后再审撤销法院执行追加裁定,而不宜在执行追加诉讼中,以冒名登记公司为由进行抗辩。
因为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该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而根据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除非经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否则法院很难否定工商登记的法定效力,这也是商事外观主义理论来源之一。
在老唐与北京友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认定:
审理中,老唐提出书面申请,对友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老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但法院认为,老唐在友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的签名是否真实,对本案处理结果不产生直接影响,故对老唐的申请不予准许。
另外,虽然老唐主张系他人冒用其名义设立友成公司,但因其对友成公司工商档案中其身份证复印件的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明确具体的冒名行为人。
且根据友成公司工商档案记载,友成公司的相关登记手续由他人代办,综合上述情形,现老唐仅以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为由,主张系他人冒用其名义设立友成公司,不是友成公司股东,不应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19)京02民初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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