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羊毛屯村村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秦某某相撞,致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01
安阳发生车祸,1人不幸死亡
张某某驾车致1人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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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9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F0****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安阳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羊毛屯村村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平原路的被害人秦某某相撞,致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
秦某某符合胸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成伤特征;张某某、秦某某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豫F0****号汽车碰撞前的速度约63.3km/h。
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无责任。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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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事故现场等待,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张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秦某某家属谅解。
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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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处警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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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一审判决前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
安全驾驶小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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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出发前特别是长途旅游时,一定要做安全检查;平时注意学习和掌握汽车养护的基本常识,如果不具备这个能力,那么我们可以把爱车送到4S店或汽车修理店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2.行车过程中不要超速、开快车,超速是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因素之一;
3.长途驾车、长时间开车导致疲劳驾驶,是高速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严禁酒后开车,国家明令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镇静或抑制性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驾车过程中禁止随意超车、更换车道、蛇行等;
6.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路肩;
行使
7.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无论是在高速上还是市区道路,一定要把握好安全距离,防止前车急刹时追尾;
8.开车过程中不专心,与他人谈笑,车行中接打电话,或做其它分散精力的事情等;
9.红灯是基本的交通安全信号灯,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基本都是闯红灯引起的,不要闯红灯;
切忌
10.转弯时一定要注意左右行人,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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