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张某偷偷修改朋友支付宝支付密码,从而盗窃朋友存款13000余元。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是南陵县人,与盛某某是朋友,一天,张某鬼迷心窍,趁盛某某不备,通过使用盛某某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修改密码的方式,在自己手机上登陆盛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并修改了登陆和支付密码。在其后的十日内,被告人张某多次使用自己手机登陆盛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花呗套现、绑定的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方式,盗用被害人盛某某支付宝账号内金额共计13000元用于挥霍。被告人张某退赔13000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二维码和信用卡信息就是我们的“钱包”。生活越来越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工具,使用相关软件后应及时退出,避免后台登录,谨慎开通免密功能。一旦发现账户有不正常资金出入,要立即修改账户密码,解除所绑定的银行卡,与运营商取得联系采取冻结账户、保存相关证据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高鑫 法治安徽网记者 黄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