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则,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征收方也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话,征收部门应当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而不能先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强拆违法。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房屋移交确认单》,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的一般规则还能适用吗?
【基本案情:签订房屋移交确认单后的拆除】
陈某在江苏省某市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套,2016年3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8月份,陈某签订了《房屋移交确认单》,声明同年9月将案涉房屋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并同意拆除。
但是之后陈某并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还是于同年9月将陈某的房屋拆除了。
陈某于是将征收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但是法院因《房屋移交确认单》已签订等,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一、什么是房屋移交确认单呢?
房屋移交确认单是指由征收部门作出的并载明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交房时间等基本信息,由被征收人承诺同意将房屋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其拆除房屋并签字的书面文件。同时一般也会备注上需要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凭此单可以前往征收实施单位领取签约选房号。
二、签了房屋移交确认单后,再拆除房屋合法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应该先补偿到位才能实施拆除行为。
而什么是补偿到位呢?通常情况下是指被征收人经协商同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在协商不成时征收方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而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通常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款或者安置房。
那么签订了房屋移交确认单算是补偿到位了吗?由于房屋移交确认单只是比较简单地表示了被征收人交房的意思,但是并没有约定被征收人所应获得的补偿利益,如案例中的陈某,他在签确认单时处于与征收方的协商阶段,并且后面并没有协商成功,也并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
征收方在拆房前也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此签了确认单之后也并不能表示补偿到位。在此情形下征收方就忙不迭地将涉案房屋拆除,其征收补偿行为显然不够合法,被征收人似乎可起诉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但是由于房屋移交确认单中被征收人已经同意将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意思自治是值得尊重的,法院一般不认可被征收房屋是被“强制拆除”的,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也可能会遇到困难。
故此,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家里的房屋涉及到征收,但是还没有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的话,先不要轻易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移交确认单。因为像这种情况下,房屋一旦被拆除,很难被认定为强拆,到时候可能会让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受阻。在补偿安置未能谈妥的情况下,最好什么书面材料也不要签,这才是对被征收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申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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