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一家星巴克咖啡店内,一对男女躲在一个无人的角落发生了性关系,尺度之大难以想象。而两人忘我的行为被人偷偷录了下来,又被上传至网上。后疑似视频男主发声求不要在转发了。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这优衣库事件还未完全从脑海中忘却,现在又来一个星巴克事件,现在的年轻人都这么会玩吗?
难道现在的年轻人都这么开放的吗?或者说,这会不会又是一起营销事件呢?
我认为这个可能性不大,这个事件所造成的恶果远比营销所能获得的利益大。
但如果最后证实是星巴克的营销行为,那他就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在发布的广告中,是不能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
一旦被查到,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还要对发布广告之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且一年内相关部门不准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事件还是非常重视的,处罚也是相当的重,所以请在发布广告时尽量避免上述内容出现,不要为了博眼球就毫无下限。
其实不管这是不是又一起营销事件,如果仅对这对男女的行为作评价的话,我认为是有伤风化的。
虽然成年男女之间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不违法的,但他们在公共场所公然作出如此不雅举动,已经违法。对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对他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所以等民警调查清楚后即可对此二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那这个视频是谁在传播呢?是本人还是另有他人呢?
这个需要等待民警去调查结果。不过作为传播这段淫秽视频之人,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364条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达300至600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传播这段视频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那当视频被点击数达2万次以上时,行为人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对其处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者对其实施拘役或者管制措施。
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那当传播的视频点击数达1万次以上,或者视频点击数达5000次以上以及通过注册会员、收取广告费等方式违法获利5000元以上时,行为人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对其处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者对其实施拘役或者管制措施,并处罚金。
即便传播这段视频之人最后未被认定为犯罪,但其既然已经将视频传播了出去,那就得接受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对传播者处最高15日的拘留,可以并处最高3千元的罚款。
其实不管出现哪种结果,令人最担心的是这段视频会不会被未成年人看到。如果被未成年人看到,那么这个影响就非常的恶劣了。
目前,疑似视频中的男主发声,请求不要再转发这段视频。
既然对方已经发话了,那再到处传播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建议大家停止一切传播行为,以免被诉侵权。
您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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