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了2021年第一期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表中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公示处罚。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检结果,其中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191001批“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A20YG00257),【检查】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药监局最终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处理;罚款金额虽未公开,但是从处罚依据来看,罚款也不会太多,最高也只有货值金额的三倍。
江西省两药企被警告
无独有偶,同日江西省药监局也发布了药品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表中公开的内容显示,经查,江西赣药全新制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监局予以“警告”的处理。
兴国欣邦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维生素C钙胶囊(批号:190602)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最终仅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近来多省药监局纷纷改革公示制度,对于药企的违法行为大多不公开处罚金额、违法所得以及违规生产销售药品的数量,虽然保护了企业的信誉,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药企违法行径的“保护伞”,屡罚屡犯的终有一天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整理:No.n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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