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等金融治理,都是依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这是按照各类金融机构分类进行的机构立法,并依此实施的机构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金融业跨主体、跨市场、跨行业交易越来越频繁,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现象频增,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数字货币等新金融业态已经出现,但是传统金融分业按机构监管规制的做法严重阻碍了金融治理的现实需要,金融系统性风险隐患大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受到弱化。从安全、稳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出发,打破行政管制金融的传统思维,即打破现有的金融分业规制的法律逻辑和框架,还金融治理的以市场和产品为分类依据的逻辑,按照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以金融产品、工具和市场为逻辑起点重新架构我国金融治理和监管的制度体系,才能够真正避免从金融机构监管出发的立法设计所带来的制度性金融风险。
而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为逻辑思路重构我国金融治理和监管的立法设计,也符合先进金融治理理念。这是进一步解放金融生产力,提升金融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实现金融体系和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答题。
杨松表示,由于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所以,我们首先要以全国人大列入法律修改计划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为契机,从我国银行业整体的发展和法治化建设出发,制定《银行业法》,时机已经成熟。在《银行业法》中,要明确从事银行业务的主体资格、市场准入、业务要求、市场规范、差异化监管原则、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责任体系、银行业危机处置及其权益救济措施等,为我国从事银行业的主体提供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制度,这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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