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extra territoriality consular jurisdiction),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一国领事在其驻在国对本国侨民依据其本国法行使的裁判权(李浩培等:《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391页)。这一制度由来已久,曾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及中东,近代以来随着不平等条约进入远东,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就是在这一时期。
列强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攫取依据于两个不平等条约,其一是1943年中英《虎门条约》,这个条约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英双方签订。该条约规定,英国人在中国违反法律,中国无权审判,而须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来判决。其二是1844年订立的中美《望厦条约》,该条约进一步规定,美国侨民与任何外国侨民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均由美国审讯,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这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
与此同时,《虎门条约》第八款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开了给予帝国主义片面最惠国待遇之先河,其后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俄《天津条约》亦列类似条款,片面最惠国待遇逐渐施及帝国主义列强。而又由于帝国主义滥用片面最惠国待遇(一般只用于贸易特权),领事裁判权向整个帝国主义世界开放。
关于领事裁判权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西方希望在华获取这一权力预谋已久,传统清王朝法律的残酷,肉刑的施用,连坐法的运用,要求英国官员或大班对所有英商甚至水手的行为负责,动辄即已停止贸易为威胁令西方列强极为不满,这是在华攫取领事裁判权的直接动因。
其二领事裁判权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司法权。领事裁判权原本仅仅针对拥有该权的国家公民为“被告”时,由相关国家领事按照该国法律审判。但这一特权在中国一直被滥用,一些未享有该权的国家公民为被告时,甚至中国人为被告时,列强依然进行观审,甚至会审。此外,领事裁判权本属领事,但列强驻华领事甚至在中国设立法庭和专门法院,完全无视中国的司法权。
民国政府虽然在30年代曾发起“改订新约”的运动,试图取消领事裁判权,但帝国主义以中国法律为臻完善为借口,迁延改约,最终因国内局势动荡,日本侵略等原因,不了了之。直到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激战正酣,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巨大贡献之时,才由美国倡议,英国附议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1943年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第一条规定:“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至此,百年来束缚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始告取消。
小编 :姚天琪 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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