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板桥镇板桥村,位于娄山关脚下,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每年都有大量的外地游客前往消暑度假。原来的村委会也十分团结,一起抓发展、搞产业,村民的日子也是越来越红火。可是让人没想到的是,村委会干部集体走上了贪污腐败的道路,最终都被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汇川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板桥镇板桥村委会村干部7人集体贪污一案。
被带上被告席的有板桥镇板桥村原村总支书杨某、村主任刘某和两名副主任,以及村委委员和财务人员共7人。而板桥村原本的村委成员一共也只有8个人。那么,他们到底是因为什么,又是如何走上了集体贪污的道路呢?让这一切浮出水面的是一纸举报信。
据汇川区纪委工作人员回忆,2015年3月份,群众署名反映板桥村村支两委,在天然气管道和中石油的管道以及高铁途经的地方,造假套取赔偿资金。接到举报信后,汇川区纪委立即通过账务核查、走访举报群众等方式,了解这封举报信背后的真实情况。为了不打草惊蛇,纪委的调查工作必须小心谨慎,因此在走访群众之前,就要查看大量资料,找出端倪,再逐一锁定知情人。
汇川区纪委工作人员:在查账过程当中我们办案人员非常仔细的去侦别,把每张单据、每个人领取的和签字的那些情况进行对照,就发现有些签字不对头,有些签字没有盖手印,有些又盖手印,并且有些字仿佛像是模仿的,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
在调查的过程中,纪委工作人员发现,在2011年到2014年期间,板桥村一些工程征地的补偿款、林木补偿款,以及坟墓搬迁补偿款收款人签名不真实,金额不对,并且许多工程项目的占地资料也存在漏洞。
那这么大数额的款项被谁动了手脚呢?板桥村的多数村民都认为,当时的村支两委有很大的嫌疑,纪委工作人员经过分析判断,认为这件事非同小可。
针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外围调查,纪委开始对涉嫌贪污的村委成员展开调查,首先把目标锁定为村支书。
一开始面对质问,两名村干部都拒不承认,但是他们也说不清工程款项当中存在的漏洞,面对铁证如山的指控,都在极力辩解,可是摆在他们眼前的每一项都是铁证如山。最终经过数日的谈话,两名村干部原原本本交代了7名村委成员的整体违法行为,这个集体参与的窝案,最终水落石出。
调查显示,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板桥镇板桥村原村总支书杨某等7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协助开展土地征占的便利条件,合伙伪造工程项目征占地的资料,套取工程征地补偿款、林木补偿款和坟墓搬迁补偿款等,共计金额达80余万元,这些欠款全部被他们7人私分。
汇川区纪委工作人员:他们的作案手段非常狡猾,比如说,群众真正得到的那张领钱的单子被他们销毁了,然后再仿制一张把金额加大的单子,然后仿制签名。
7人达成一致目标,一起造假贪污分赃,但没有想过纸是包不住火的,造假贪污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汇川区纪委工作人员:这些东西就是没有不漏风的墙,群众的眼睛真的是雪亮的,他得到多少,没有得多少,他是很清楚的。他家占多少,没有占多少,也是很清楚的。本来只有一亩,他给你整个三亩,那么群众怎么会是三亩。还有那个坟,哪里来的那么多坟呢,就是通过群众之间相互坦言,大家在聊天的过程当中,就会感觉出来有问题。
最后,板桥村涉嫌贪污的7名工作人员,全部被移送到司法机关,汇川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汇川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公诉机关认为,7名被告人在汇川区板桥镇板桥村委会工作期间,在协助当地政府从事土地经营、管理,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70余万元。7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刘某和杨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支书的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7名被告对起诉指控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是杨某和刘某二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刘某和杨某的理由是,他们用虚假的单据冒充资金时,是通过村委会集体商量或相互通气后,才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不存在独自造假冒领和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整个村委会成员都参与其中,并不是共同贪污表现的少数人参与;最后,冒领出来的款项都进入了村委会出纳的账户,实际上是直接由村委会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和支配。这样一来,这些钱就属于村委会管理和掌握的资金,他们进行私分也就是国有资产,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
对于两人的说法,法官又是怎样看待的?
汇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大远:本案为什么要定贪污呢?是因为这些被告人采取骗取和套取的方式,套取的是国家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这个所有权是属于项目,也就是工程的投资方,而不属于板桥村委会集体的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被告人刘某、李某等5人,在汇川区板桥镇板桥村村委会工作期间,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征收、占用补偿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7名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的规定。被告人刘某和杨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7名被告不仅要退还赃款,负刑事责任,而且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根据自身的犯罪事实,将予以数额较大的罚款。
来源:遵义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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