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想猪儿饿肚子 养猪场老板深夜收潲水无证驾驶栽了!)
华龙网10月27日16时55分讯(记者 祝可 通讯员 罗吉清 何沂漫)10月26日凌晨0时20分许,重庆市江北区交巡警五里店勤务大队接到报警称,融景城外红绿灯处一潲水车与一小轿车发生擦挂。潲水驾驶员一个劲儿劝说对方,找警察麻烦,私了就是,责任算自己的。小轿车驾驶员是新手,非得请来警察才放心。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要求双方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时。在民警多次询问后,潲水驾驶员才告诉民警,自己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分别在9月14日、22日被扣了,当日系无证驾驶。
潲水驾驶员自述,他在江津开了一个养猪场,每周来江北观音桥商圈沿线收潲水回去喂猪。虽然两证被扣,但为了不让猪儿饿肚子,他心存侥幸,认为深更半夜,民警不会出来检查,所以专门大半夜出来收潲水。事故发生后,他一直要求对方驾驶员私了,就是怕被民警检查到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经民警现场查勘后,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为,潲水车因违规变更车道与小轿车发生擦挂,致小轿车前车左侧前后门及叶子板受损,由潲水车负全责,车辆暂扣,相关事宜进一步处理中。
民警提醒: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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