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心手记
牧田
晚上值班,十点左右,拷机响了,收新病人。
我匆匆赶往北大楼,进了病区,值班护士迎面朝我诡异地一笑,“一会儿好好问吧,顺便把明天留标本的事情一并给他说了,今晚估计够你忙一阵了。”
我寻思着莫非今晚的病人特别吵闹,或是默不作声,走进病房,答案揭晓。今晚的这位爷不算特别冲动聒噪,主动诉说的愿望也算比较适中,只是,躺在病床上的是一个金发碧眼的老外。非常不幸的是,他还是一位英国人,说着我唯一能听懂的外语,为什么不是什么意大利人或是西班牙人呢?今晚,一份英文的病史在等待着我去完成。
老外的症状比较典型,来我国出差,之前辗转几大城市,偏偏来到上海,住进酒店,病发了。怀疑被人加害,随后独自在酒店大堂哭泣求救并最终纵火,随后在警察和领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来就诊。
通过与这位老外断断续续的对话,我了解到这位仁兄原本就有明确的精神疾病史,平素也有接受药物治疗,似乎是本次旅途的疲劳或短暂停药导致了疾病的复发。由于其正处在精神亢奋的状态,通常我问一句,他会答上数十句,而我的英语水平实在不足以支撑我听懂一名英国病人的所有表述。我转而求助于使馆人员的帮助。使馆人员表示,他们已经联系了患者在诺丁汉的父母及南安普敦的哥哥,对方均表示知晓其患有精神疾病,但对于具体诊断及服用药物却一无所知。个人疾病信息在英国被视为个人隐私,他人无权知晓,而且患者本人具备行为能力,所以他的亲人也算不上监护人,至少法院没有指定过。换言之,现在了解他病情的只有他的主治大夫,莫非我要去问候一下他的主治大夫?使馆人员摇摇头,他们也爱莫能助。
控制目前患者的躁动状态是首要任务,我不得已选用一些稳妥的药物,好在效果还不错,先熬过今晚再说吧。
这个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因为第二天交班之后,英国病人就不归我管了,而我也没有去打听最后的结局。故事很短,但是却引出了一个很大的话题,隐私。
这个故事在大约七年前发生,这是我第一次直观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于个人隐私的强调。即使连一位精神病人的直系亲属也对其病情一无所知。而在接诊的当时,我的唯一体会就是麻烦,因为病史资料的缺乏一度使我束手无策。我们保护了隐私,隐私保护了我们什么?
2013年,对于全国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来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终将永远被载入历史。因为,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经历数十载争论与修改后正式出台了,法规中对于疾病的诊断、救治、职责范围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似乎也为各地层出不穷的“被精神病”案例找到了法律依托。但是,这样的一部法案把更多的责任交给了只懂医学的医生们,这无疑给临床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带来无尽的困难与困惑。
法案的条款有许多,同样明确了许多不可为的行为,但依旧缺乏不可为而为之所应承担的责罚。这几年,关于“被精神病”的案例有许多,每每见诸报端总能夺人眼球。那么,究竟是误诊,还是另有目的。我承认,“被精神病”的原因有许多,但真正属于误诊范畴的估计不足千万分之一,那么为了如此小概率的事件而大动干戈,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呢?恐怕就是漏诊和漏治了。
“自愿原则”被写入了新的法规,也就是说如果病患本人不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对其进行治疗或收治入院。然而一个普遍的常识告诉我们,严重的疾病患者是缺乏自知力的,也就是说病患本人是不会承认自己罹患精神疾病的。
在直系亲属的拉拽下,一位患者来到门诊就诊,不用怀疑,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很明确,住院治疗是对其目前最好的选择。未料想,患者那是相当的懂法,坚持自己有主张,自认没有疾病,不能被强迫,于是乎,打电话求救,公安、卫生、民政、人大、法院,从上午一直持续到临近下班,结果还是被收治入院。而那位倒霉的医生就这样陪着她疯了一整天,然后加班,完成被无端拖延的工作。
当然,或许这就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对于任何一种决定,一种诊断都应该尽可能缜密,因为被冠以精神病的称呼是有可能影响他人一生的。所以,我觉得医生的担子太重了,是不是应该多一些对于法律更专业的人士来现实中分担一下,而不只是停留在起草文书的工作中。
类似的情况有许多,我个人也曾被卷入类似的官司,当律师质问我:“你肯定送患者来住院的是他的儿子吗?”我苦笑着回答:“不是我这样认为,只是那位陪同患者前来的人自称是他的儿子,至于真实情况两人是否为父子关系,我不知道,也无从考证。”法律,应该保护患者,应该保护我们所有人,所以,请把医生的工作变得纯粹一点。我想,那些所谓“被精神病”的案例,如果你有心深入调查,别有用心之人其实早已触犯了现有的法律,那些法律的效力远大于《精神卫生法》,如果那时没有追究责罚,到现在只把希望寄托于这个新法,怕是难有预想成效。
回到那位英国病人,他常年居住在英国,他的隐私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大胆设想一下,如果他在英国发病,应该会有诸多机构介入,目的在于既保护大众的安全,也给予其及时的救治。由此可以看到,法律精神的弘扬绝不是少数几个人的事。因此,当英国病人来到这里,问题自然变得复杂,只因为个人与环境的不相匹配。
《精神卫生法》是新生儿,在数十载的孕育中它诞生了,很年轻,很稚嫩,一时让第一手接触的人们不知如何是好,希望它会慢慢长大,变得成熟,最终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分子,指导大家言行举止,这或许是法律精神的实质。(作者系精神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