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10年半,他和情妇均上诉
彭耀华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黄石市纪委上交人民币384750元、6550美元、购物卡136900元、港币1000元、加油款1万元、ipaid1台、联想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依波表1块、电池2块、欧米茄手表一对。
法院另外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黄石市国库集中收付局将93.5万余元援建资金转入董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董某竟将其中的16.6万余元(其中包括以虚开发票平账方式贪污的10万元)转至其在万联证券公司黄石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进行炒股营利。至案发时,董某挪用的公款数额为6.6万余元。
2012年12月11日,西塞山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彭耀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个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有部分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彭归案后能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较重罪行,属坦白,应从轻处罚;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以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彭所退款物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法院还认为,董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援建资金共计6.6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伙同彭耀华在采购援建物资中非法收受他人回扣近25万元;采取虚报发票平账的手段伙同彭或单独骗取公款12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改判8年,情妇上诉遭驳回
宣判后,彭提出上诉。他称,其贪污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改判无罪;其与董某共同受贿249226元与事实不符,其未分得受贿款,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其收受天方公司3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30万元系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的形式受贿67284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被双规前和侦查阶段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没收财产50万元过高,请求减轻处罚。
董某也上诉称,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30万元系受贿的证据不足,不属贿赂之列,并认定彭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没收财产可酌情减少。
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对彭耀华的定罪部分,而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并没收财产40万元。
至于董某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楚天时报讯 赖家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