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借我用几天,给你几百块”“帮忙收个款,一单佣金50元”——看似轻松的“兼职”,背后可能是一条完整的电诈黑灰产业链。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涉“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的80%左右,涉案人员呈低龄化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约占三分之一。出借一张银行卡,为什么会导致获刑?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公开案例进行梳理。
一、两起真实案例:从“借卡”到刑事被告
案例一:据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通报,一名“00后”人员在他人介绍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卡内流转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鉴于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据媒体报道,2026年8月,某地警方侦破一起出租出售个人实名网络账号案件,涉案账号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17名嫌疑人因涉嫌帮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并非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是为犯罪提供了银行卡、实名账号等“工具”。在电诈犯罪链条中,这类角色被称为“工具人”,正是帮信罪的打击对象。
二、帮信罪打击什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由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实务中,最常见的构罪路径是:出借、出售本人银行卡或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赃款;此外,提供技术开发、广告推广、账号解封等帮助,同样可能落入本罪范围。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2025年7月28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 出售、出租本人3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
-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2025年《意见》明确不再区分本人卡还是他人卡;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助行为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5年《意见》同时强调,办理涉“两卡”案件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防止仅凭账户流水达标即一概认定构罪。
四、同一张银行卡,可能面临三种罪名
司法实践中,涉卡行为的定性因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而异,量刑上限差别显著:
- 帮信罪:提供支付工具等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最高刑期三年;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账、取现、套现、提供刷脸验证等,最高刑期七年;
- 诈骗罪共犯:与诈骗分子通谋、明知系诈骗仍提供帮助并参与分赃,按诈骗罪处理,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界分标准。简单来说:单纯供卡一般定帮信罪,深度参与资金转移更可能定掩隐罪,事先通谋分赃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
五、为什么年轻人容易“中招”
结合最高司法机关通报的情况,帮信罪涉案人员低龄化背后有几方面原因:
- 话术诱导:“轻松兼职”“日结佣金”“借卡走账”等话术,瞄准涉世未深、急需用钱的年轻人;
- 熟人裹挟:部分案件由同学、朋友介绍,当事人误以为“帮个忙”不构成犯罪;
- 侥幸心理:认为“卡不是自己用的”“钱不是自己拿的”就没有责任,忽视出借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
- 团伙利用:一些电诈、洗钱团伙有意蛊惑、引诱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两卡”,甚至将其发展为“卡头”。
2025年《意见》对此明确: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以及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亦在从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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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案后应注意什么
- 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获利凭证等原始证据,这些材料对查明事实、判断主观明知具有直接影响;
- 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影响量刑;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行为定性——帮信罪、掩隐罪与诈骗罪共犯之间,刑期上限从三年、七年到无期徒刑,定性之辩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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