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港市港南区一学校存在突出火灾隐患,被港南区消防救援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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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此前,港南区消防救援局在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该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一楼商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和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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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广播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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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住宿区域与商店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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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消火栓无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港南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该学校给予罚款人民币67000元的处罚,一楼商店责令停止使用。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消防提示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学校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
存在以上这些火灾隐患
在火灾发生时
会严重威胁生命安全
来源:港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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