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物业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被通报。
据悉,2025年11月3日,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4台在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监督检验日期均显示为2024年9月19日,下次检验时间为2025年9月,已超过监督检验有效期,且现场不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申请定期检验。经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14台电梯。
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4.35万元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对电梯负有申报定期检验、保障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通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电梯管理主体。本案中,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电梯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严重威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通过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电梯法定检验义务,对物业服务行业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严守安全底线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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