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8月19日晚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79,证券简称:富春环保)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后续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告显示,本次公司住所将进行整体搬迁,变更前后的地址信息如下,最终落地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变更前住所 变更后住所 浙江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01号富煦永通大厦1号24层、25层
伴随住所地址变更,富春环保同步对《公司章程》第五条涉及住所、邮政编码的内容作出对应调整,同时对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修改,其余原有章程条款均保持不变。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前后的条款对比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 号。邮政编码:311418。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01 号富煦永通大厦1 号24 层、25 层。邮政编码: 31140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富春环保方面表示,本次住所变更及章程修订的全部内容,最终均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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