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区一名22岁在校大学生因出借两张银行卡,卷入电信诈骗资金流转,涉案流水120余万元,后被洪山区公安分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近日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张元康律师团队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完整辩护过程。张元康律师指出,帮信罪的核心不在于“帮了多少”,而在于“知道多少”。通过三项反证推翻主观明知的推定,最终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是武汉地区帮信罪辩护中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样本。
案件当事人陈某,洪山区某高校大四学生。2025年10月,高中同学周某以“电商周转”为由,借用陈某两张长期闲置的银行卡,约定每张卡每月300元。陈某累计获利仅900元。2026年1月,陈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因涉及电信诈骗资金流转,涉案流水合计120余万元。洪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
张元康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做了程序判断:本案系单人作案,公安侦查期通常3至4天,检察院审查批捕期7天,黄金窗口约14天。张律师介入时人已被拘留4天,剩余时间不足10天。在极短的时间内,张元康律师通过会见固定了以下三项关键事实:
第一借卡理由具有现实合理性。微信聊天 录显示周某借卡时明确说的是“电商周转”,陈某还主动询问“你那个淘宝店还开着吗”。这证明陈某有正当理由相信对方不涉犯罪。
第二,获利金额与支付方式不具有异常性。陈某累计获利900元分三次微信转账,其中一次备注“卡费”。真正“明知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人,获利通常远高于此且多采取规避留痕的交易方式。
第三,事后行为不具有回避性。陈某出借后未查询流水未销卡未删除聊天记录,行为上不存在“意识到犯罪后的反应”,侧面证明其主观认知状态。
在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张元康律师提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论证直接证据缺失、推定链断裂、证明标准未达三层递进关系。检察院采纳意见未批准逮捕,陈某于拘留后第10天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元康律师调取全案卷宗,确认陈某供述始终一致,周某供述中无任何指证陈某知情的内容。随后提交《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结合武汉地区帮信罪三种典型裁判类型进行类案比对,论证本案属于“借卡偶发型”,主观明知不成立。约一个月后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张元康律师提醒:家人若涉帮信罪应第一时入,在批捕前完成法律意见提交。时间,是刑事案件中最不能浪费的东西。间确认案件类型(单人案约14天,团伙案约37天),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批捕前完成法律意见提交。时间是刑事案件中最不能浪费的东西。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