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走在大街小巷、商场餐厅,随处可见举着手机直播的主播。吃饭、逛街、健身……一不小心就成了别人直播间的“背景板”。公共场所直播,真的可以“想播就播”吗?
误区一:公共场所直播,不侵权?
很多人认为,公共场所是“公开”的,既然大家都能看到,直播一下也无妨。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个人都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公共场所同样不例外,并不等于无隐私权、无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他人随意进行直播、短视频拍摄的,都属于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曾专门制作普法视频明确指出:没有被拍人的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同意被拍摄,拍摄内容发出前,仍需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误区二:没有营利,就不构成侵权?
有人觉得,只要我没拿直播赚钱,就不算侵权。这种说法同样站不住脚。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虽然司法实践中会考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拍摄并公开他人肖像,本身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更何况,直播公开个人行动轨迹,还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例如,某人在餐厅就餐时被直播,其行踪信息非自愿公开,若未经本人同意,直播者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直播有边界,“随手拍”需谨慎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们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商业直播前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对非自愿入镜者应采取打码、模糊处理,避免特写或跟拍。
如果遭遇“被直播”,我们有权说“不”。可以当场要求主播停止拍摄、删除相关内容;若协商无果,可向直播平台投诉举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一次直播,都应守住法律的边界;每一次“随手拍”,都应在规则的框架内进行。让我们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让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