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展现深厚法律功底。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接下来,让我们走进王铖律师经办的几起案件,感受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表现。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精彩表现不止于此。在另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王铖律师担任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还有一起诈骗罪案件,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钱财。王铖律师为其辩护,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还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这些案件中,王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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