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完房子
装修推销电话就精准上门
对方不仅知道你的姓名、电话
连房屋面积和具体地址都一清二楚
到底是谁出卖隐私?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晓晨,因将3.8万余条业主信息当“商品”倒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窗口“内鬼”每天复制业主信息拿好处费
2023年4月,晓晨被劳务派遣至某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存量房网签业务。每天经手海量房产信息,她嗅到了“商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间,晓晨利用职务之便,每天将当日网签的买方姓名、电话、房屋面积、地址等信息悄悄复制保存,定时打包发给中介阿磊(另案处理)。阿磊则按月向她支付5000元或6000元好处费。2年下来,晓晨累计进账10.3万元。
但这些信息并未止步于此——阿磊转头卖给一家装饰公司市场部总监阿锋(另案处理),阿锋再非法提供或转售给阿伟、阿飞等人。一条从交易窗口直通装修公司的信息黑产链,就此成型。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阿伟持有的U盘、硬盘中提取的包含姓名、电话、面积、地址的信息多达53万余条,其中与晓晨发送的文件名称、时间一致的Excel表格共33个,涉及公民个人信息3.8万余条。
2025年5月10日,晓晨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
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晓晨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指出,晓晨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职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数量达3.8万余条,违法所得10.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院审理认为,晓晨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3万元,缴纳公益诉讼赔偿款10.3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2025年12月,法院判决:晓晨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0.3万元没收上缴;扣押手机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付损害赔偿款10.3万元(已缴纳)没收上缴;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个人信息不是商品 行业“内鬼”必受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晓晨涉案信息3.8万余条、获利10.3万元,数额巨大,且为履职过程中获取,依法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不仅与个人利益有关,也作为重要社会资源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晓晨的行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已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该案承办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法院据此判令晓晨按照违法所得10.3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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