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8日,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张在玉的幺妈黄某正在厨房忙活,外头突然有人喊:“张在玉回来了!”
黄某心里咯噔一下,那个11年前早就被认定“被杀身亡”的侄女?
她硬着头皮走到门口,一个身穿深蓝衣服、皮肤微黑的中年女人迎上来,一口山东口音喊她“幺妈”。
黄某问了好几个老家的事,对方答得一点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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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盯着这张脸看了又看,终于确认了,眼前这人,千真万确就是11年前被判定死了的张在玉。
张在玉活着回来了,整个镇子炸开了锅。
因为她的丈夫佘祥林,当年正是因为这桩“杀妻案”被判了有期徒刑15年,到这时候已经在牢里蹲了整整11年。
一个人被判了杀妻罪在坐牢,被他杀害的妻子却活生生站在大家面前。当年到底是怎么定案的?这11年他又经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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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退回到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突然不见了,张家人怀疑是佘祥林害了人,报了案。
到了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里浮上来一具女尸。
尸体泡得面目全非,脸肿得认不出人样。
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去看了,只觉着身高胖瘦、头发扎法有点像妹妹。
张在玉的母亲更是一口咬定这就是女儿,还没见着尸体就说出了女儿身上的特征,比如生孩子留下的刀疤,后来尸检发现确实有。
当时有人提出来做个DNA鉴定,可警方说经费不够,要张家自己掏两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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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拿不出钱,这事就放下了。
就这样,这具无名女尸就被认定成了张在玉。
第二天,佘祥林就被警车带走了。他当时是马店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也算半个系统里的人。
进去之后审讯就开始了,佘祥林后来回忆说,公安人员关了他十天十夜,轮流审,不让睡觉。
等他迷迷糊糊的时候,就抱过来一摞材料让他签字摁手印。
他的双腿就是在那个时候被打坏的,治了很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走路,腰和胳膊也都是伤。
在那样的情形下,佘祥林交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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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他的口供前后矛盾得一塌糊涂,光作案手法就有四种说法:有说预谋杀妻另娶新欢的,有说跟人合谋的,有说老婆出走摔死然后他沉塘的,还有一种直接说没杀人。
作案工具也是三种变来变去,木棒、石块、绳索,可卷宗里根本找不到这些东西。
就连杀人的动机也站不住脚,起诉书上说他跟女青年陈某有不正当关系,想娶陈某才杀妻,可陈某被问到这事时说,跟佘祥林根本不是恋爱关系。
案子本身的疑点远不止这些,起诉书里描述的作案路线图有好几公里长,中间有山有水库有松树林,时间是凌晨两点,佘祥林还推着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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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灯瞎火的,这路线图怎么看怎么不对劲。
可这些疑点,当时没人在意。
佘祥林出事后,最着急的是他母亲杨五香。儿子跟她说“我确实没杀人”,她就信了。
杨五香走遍了周围村子找儿媳妇,打听到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有村民说,大概两个月前有个女的流浪到这儿,给了吃喝之后说她叫张在玉,是雁门口人,家里有个6岁的女儿。
杨五香在那附近找了一个多月,没找着人。
眼看儿子一审被判了死刑,救子心切的她求那几个村民出了个证明,证明他们见过张在玉,后来媒体管这叫“良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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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份证明,让佘祥林在湖北省高院二审保住了命。
1995年1月,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可这份证明不但没让佘祥林脱罪,反倒把杨五香自己搭了进去。
公安局的人说“这一套我们见得多了”,把杨五香和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抓了,理由是“包庇罪”和上访。
佘锁林被关了41天,放人时还被警告“公安局不是白吃饭的,再上诉还抓”。
杨五香被关了9个半月,交了3000块钱才出来,出来时人已经耳聋眼瞎,不会走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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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熬了三个月,这个54岁的母亲就走了,佘祥林在监狱里一直被蒙在鼓里。
案子发回重审后一直拖着。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集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开了个协调会,决定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省高院之前提的问题里有三个实在查不清了,那就判有期徒刑。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判了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有期徒刑15年。
佘祥林上诉,同年9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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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送进了沙洋监狱,案子全靠口供支撑,可他又不承认杀了人,就这么拧巴着在里面蹲了11年。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回来了。
她告诉别人,当年跟佘祥林经常吵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一路乞讨流浪到山东枣庄,在那儿跟人结了婚,还生了个儿子。这次是因为想家才回来看看。
她压根不知道,自己“被死亡”的这11年里,佘祥林一直在替她坐牢。
消息传开后,湖北省委书记作出批示,荆门市委书记登门向佘祥林父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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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狱。4月13日,京山县法院重新开庭,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法庭只开了一个小时左右,DNA确认了张在玉身份,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成立,就这么简单。
法律还了他清白,可这份清白迟到了整整11年。
5月24日中午,当年参与审讯佘祥林的民警潘余均从被隔离审查的地方偷跑出来,给妻子打了两次电话,说压力太大,对不起孩子和妻子。
凌晨1点半,他被人发现在武汉黄陂区一处墓地自缢身亡,死前用破易拉罐割破了左手腕动脉,还在旁边墓碑上用血写了三个字——“我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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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听到消息后说:“我没有想到事情会这样。”
案子平反后,佘祥林申请了国家赔偿。荆门市中院支付了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5万多元,加上安葬无名女尸的费用。
京山县公安局另外赔了45万,包括丧失劳动力的补偿、后期治疗费,还有母亲的死亡补偿金和哥哥被关押的赔偿。雁门口镇政府给了他20万生活困难补助。加在一起70多万。
可这些钱,买不回佘祥林被打坏的身体,买不回他母亲的一条命,也买不回那11年的人生。
出狱后他用这些钱买了房,后来又被骗了一部分,加上这些年生活开销,70万早就花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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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因为一具无名女尸、一份漏洞百出的口供、一次“协调”定案,就这么被碾得粉碎。
整个事件都是一场悲剧,没有一个赢家。
佘祥林冤案用沉重的代价警示着后人,每一份证据都关乎一个人的清白与生命,每一次庭审都承载着普通人对公平的期盼,唯有敬畏事实、恪守程序、尊重证据,才能不让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不让迟到的正义,变成无数家庭一辈子都无法抚平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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