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行同房也算强奸?!”内蒙古额尔古纳,男子与妻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分居,期间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偷放录音笔录下妻子与他人通话后,将妻子叫到家中殴打致腰椎骨折(轻伤一级),随后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并拍摄视频,妻子报警后男子被捕,检方以强奸罪及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案子开庭后至今未宣判,家属申请取保候审被拒。
(案例来源:媒体公开报道,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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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与王娟都是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居民,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约一年后,两人于2010年左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多年婚姻中,二人矛盾逐渐积累,据女方陈述,双方早已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男方有时住单位宿舍或父母家,女方带小孩回娘家住,女方多次提出离婚,男方始终拖延不愿放手。
转机出现在2025年2月27日,王娟再次坚持离婚,这一次刘利终于松口,二人一同前往额尔古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正式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
按照民法典第1077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期满后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在此期间,双方虽仍为法律上的夫妻,但实际上已处于分居状态,王娟住在其父亲家中,刘利住同单元对门或另处,互不共同生活。
进入冷静期后,刘利内心始终无法接受婚姻即将终结,加之怀疑王娟已另有新欢,便萌生了暗中监控的念头。
他从网上购买了一台具备录音功能的智能定位终端(外形类似小型录音笔),趁王娟不注意,偷偷放置在王娟卧室书架上,对其日常起居、通话进行秘密窃听。
2025年3月21日早晨8时许,刘利取回录音设备,播放后听到王娟与一名男子通话的内容,对方在对话中似乎对他有负面评价,他顿时怒火中烧,认定王娟出轨且对自己不尊重。
刘利立即给王娟打电话,强令王娟到他居住的屋内说清楚,王娟进入刘利住处后,坐在门口餐椅上试图解释,刘利二话不说,直接用右手薅住王娟头发将其从椅子上拽倒在地。
随即刘利用脚猛踢王娟大腿及腹部部位,又冲进厨房取来菜刀,用刀面拍打王娟肩膀进行威胁和羞辱,施暴过程中,刘利用手机播放录音笔里录下的通话音频,逼问王娟与那名男子的关系。
为进一步验证自己的猜疑,刘利强迫王娟给那位被怀疑的男性拨打微信视频通话,视频接通后,对方看到屏幕中出现的是刘利而非王娟,立刻挂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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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幕让刘利更加确信妻子背叛自己,怒火转为泄愤式的疯狂报复,他继续辱骂王娟,再次用脚猛踹王娟腰部,命令王娟脱掉部分衣物对其进行人格羞辱,整个过程持续施暴。
经后续司法鉴定确认,此次殴打造成王娟第2至第4腰椎(L2-L4)左侧横突骨折,依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一级。
这意味着,仅就殴打行为本身,已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然而暴力并未到此结束。
在王娟明显抗拒、哭泣、求饶且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无法有效反抗的状态下,刘利违背王娟意志,强行与王娟发生了关系,并用手机拍摄了两段视频留证——据传其初衷是想证明夫妻关系正常,反成了指控其强奸的关键客观证据。
当日下午16时许,王娟趁刘利不备借机离开,并第一时间报警,称遭刘利家暴殴打,因内心顾虑及受暴力威慑,王娟次日晚20时许再次报警,补充陈述了被强奸的事实,并提交了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及衣物等证据。
2025年3月23日,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刘利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同年4月2日,检察院经审查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刘利涉嫌强奸罪(同时其殴打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作为同一案中关联事实移送)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发时刘利与王娟已申请协议离婚、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实际分居,婚姻关系已进入非正常存续期间,不能推定妻子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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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采用暴力殴打(致轻伤一级)手段使王娟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同时其殴打致轻伤一级的行为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或综合评价。
最终,检方以刘利利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娟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
2025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认为婚内性关系不构成强奸,且伤情存疑。
公诉人指出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王卫明案确立的规则,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可构成婚内强奸,本案完全符合该要件。
庭审于当日下午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截至2026年中,该案仍未二次开庭、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家属以审理期限严重超期为由,向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涉嫌强奸罪、具有暴力前科情节(案发施暴行为显示社会危险性)、未认罪认罚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作出不予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刘利继续被羁押。
目前该案仍在法院审理中,最终结果有待宣判,但无论强奸罪是否成立,刘利殴打妻子致轻伤一级已独立构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已难以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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