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6月23日,江西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证券营业部(现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第一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彭金林采取监管措施。经查,彭金林在任职期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多项违规行为曝光 违反多项法规条款
公告显示,彭金林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并分享收益分成;二是向客户推荐非本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三是兼职行为存在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证券行业法规,具体包括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明确救济途径
依据《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彭金林(身份证号:360302196411021032)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禁业期限为2年。
公告同时明确,彭金林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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