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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七个户口,三代人的恩怨
上海某处公房,承租人是父母。父母均已过世,留下这套承载着家庭记忆的老房子。
征收决定作出时,户口本上密密麻麻登记着七个人:
陈先生大哥一家:大哥、大哥的儿子、大哥的孙子
陈先生一家:陈先生和女儿
陈先生小妹一家:小妹、小妹的女儿
看似人丁兴旺,实则暗流涌动——
大哥早年单位分了福利房,一家子搬出去后再没回来住过。征收决定作出后,大哥过世。
小妹年轻时结婚搬出,离婚后带着女儿回来住过一段,再婚后又搬走。小妹的女儿结婚,也搬了出去。
陈先生是知青,2003年从外地回沪,为了有地方落脚,与大哥、小妹签了一份家庭协议。他和妻子一直住在这套老房里。
征收时,这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当事人、妻子、大哥、大哥的儿子、小妹,五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
补偿款来了,家庭矛盾也爆发了。
律师拆解:七个人,谁能分蛋糕?
一、大哥:福利分房+征收后过世=不是同住人
律师明确指出,大哥虽然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过世,但早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且搬出后未再实际居住,不符合“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的同住人核心条件。
根据上海公房征收规定,同住人认定需同时满足:户口在册、实际居住满一年(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
福利分房是“硬伤”——一旦享受过,就意味着他处有房,即便户口在册、征收时仍在世,也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
大哥的儿子呢?成年后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同样不符合“实际居住”要件,不属于同住人。
大哥的孙子现在还是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
二、小妹:户籍在册是“护身符”,但需排除福利分房
小妹的情况比较复杂。她结婚后搬出,户籍一直未变动,始终在老房里。
律师分析:如果她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仅凭“户籍在册+结婚搬出”这两个因素,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上海司法实践中,因结婚而搬出居住,户籍仍在册,且他处无福利性住房的,一般不因此丧失同住人资格。
关键变量:小妹是否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
小妹的女儿成年后实际居住过,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前提是满足“实际居住”和“他处无福利分房”的双重要件。
三、当事人:知青回沪+原拆原回=铁打的同住人
当事人作为知青,2003年从外地回沪,“原出原回”——这是上海公房征收中对知青群体的特殊保护政策。
他和配偶一直实际居住在老房内,户籍也在册,完全符合同住人认定三要件。即便配偶户籍不在册,基于婚姻关系和实际居住事实,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当事人的女儿实际居住过,户籍在册,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
四、居住困难户≠同住人:这是两个概念!
这是最容易被混淆的核心问题。
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五人被纳入托底保障。但律师特别强调:居住困难人员与同住人并不划等号。
即使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也不代表就是同住人。居住困难人员可以分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俗称“人头费”——这是托底保障,是对居住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保护。
但同住人分割的是整笔征收补偿款的大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奖励补贴等。
“人头费”只是“保底”,不是“均分”。
家庭协议:兄妹三人的“君子协定”,为何成了废纸?
2003年,当事人回沪时与大哥、小妹签过一份家庭协议。这份协议在征收补偿分割时被寄予厚望,但律师给出了否定性评价:
1. 内容不明确: 协议未对各方所得征收补偿利益有明确的分配内容,缺乏可执行性。
2. 主体不完整: 协议只有兄妹三人签名,没有得到全部安置人员的确认。征收补偿利益涉及当事人妻子、女儿,大哥的儿子、孙子,小妹的女儿等多人,未经全体权利人确认的协议,不能作为分割依据。
老房拆了,亲情别拆
一套老房,七人户口,三代人的故事。有人为回沪奔波,有人为结婚搬出,有人离婚归来,有人再婚离去。征收补偿款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的复杂,也照出了法律的边界。
法律能算清补偿款的账,但算不清亲情的账。 在公房征收这场“大考”面前,提前了解规则、明确权利、保留证据,或许是对家庭关系最好的保护。
看看新闻记者: 沈雪颖
编辑: 冯家琳
视频编辑: 冯家琳
责编: 沈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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