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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由AI辅助生成
故事梗概
A公司为“”“”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儿奶瓶的奶嘴、奶瓶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A公司发现,B商行在某平台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奶嘴配件,商品图片未经授权使用了A公司标有“”商标的正品奶瓶来宣传销售B商行的其他品牌奶嘴产品,并在图片下方用极小字体标明该奶嘴可适配“”奶瓶。A公司认为,B商行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将B商行经营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首先,B商行已在涉案商品的链接名称、商品图片及合格证上多次突出使用“”商标标识。其次,根据商品详情介绍,该奶嘴配件商品并非仅可适用于“”奶瓶,并不具有使用“”商标标识的必要性。再次,从涉案商品评论区“和原装没什么区别”“感觉是正品”等内容来看,B商行对前述标识的使用方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结合B商行的主观意图、客观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公众认知来看,被诉标识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A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鉴于B商行已注销,经营者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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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彩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审判庭副庭长
该案厘清了商标合理使用原则适用边界问题。经营者为传递商品真实信息,可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指示性使用,但如使用方式发挥注册商标识别来源的本质功能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判断标识使用构成指示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综合考量四个要素:一是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善意;二是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即未超出描述商品特征的必要限度;三是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未将他人商标突出使用以发挥识别来源功能;四是标识使用方式是否具有区分性,即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该案属为公平诚信的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司法规范和引导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厘清了商标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边界,为销售商利用他人正品及商标宣传自有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争议问题,提供了具有借鉴性的要件梳理。
编辑 | 陈晓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编辑 | 陈晓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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