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据紫晶存储(已退市)6月11日披露,4家已完成先行赔付的中介机构,向48个涉紫晶存储财务造假案的责任主体提起追偿诉讼,求偿金额10.86亿元。该案将于6月22日开庭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中除了紫晶存储控股股东、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外,还包括26个故意配合紫晶存储财务造假的客户。
受访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次追偿诉讼将涉紫晶存储造假链条的关键主体列为被告,如果得到司法支持,将显著提高配合造假第三方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破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利益链、“生态圈”。
另外,先行赔付方在赔付完成后向其他责任主体发起追偿诉讼若能胜诉,也有利于提升其他市场主体发起先行赔付的主动性,推动先行赔付制度实践常态化。
先行赔付主体发起追偿诉讼
紫晶存储6月11日公告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将于6月22日开庭,审理4个原告对包括公司在内的48个被告提起的追偿诉讼。
2023年4月,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同年5月,中信建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4个原告,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已实际出资10.86亿元用于对投资者因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受的损失进行赔付。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紫晶存储(被告1)及相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往来客户、贷款合作银行等47个被告,赔偿原告先行赔付遭受的损失10.86亿元;判令紫晶存储全资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2)以募集资金专户内全部资金对被告1前述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48个被告中有26个与紫晶存储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18至被告43系明知并故意配合紫晶存储财务造假的客户,均被证监会认定与紫晶存储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证监会此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曾明确列举了被告18至被告43参与紫晶存储财务造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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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原告认为,被告44至被告48系故意配合紫晶存储违规担保的金融机构,已有证监会、地方银保监局的认定材料,该等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打击财务造假利益链、“生态圈”
“该案是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实施以来财务造假追责链条的重要突破,对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遏制财务造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对记者表示。
黄世忠称,以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追责,多聚焦于上市公司本身及中介机构,蓄意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客户、关联方和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往往处于追责盲区,配合造假无需付出违法成本,助长了协同造假风气。本次诉讼将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客户、关联方、涉事银行纳入追责范围,补齐了追责短板。
“相信此次起诉将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如果最终判决配合造假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有助于破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生态圈’和利益链,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河清海晏的环境。”黄世忠表示。
“若中介机构追偿诉讼获得司法支持,将进一步明确造假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改变相关主体对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成本低、追责力度弱’的侥幸心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称,对市场潜在违法主体而言,财务造假不再仅有监管行政处罚、退市风险,更将面临巨额连带民事赔偿。全方位、深层次的追责体系,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乱象。
黄江东还表示,紫晶存储案中,4家涉案中介机构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核查把关失守,除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10.86亿元损失外,还按监管要求缴纳约1.89亿元承诺金,合计承担资金成本约12.75亿元,同时全面开展自查整改、严肃追责内部责任人,履职失守的代价十分沉重。
同时,中介机构向造假发行人、实控人、上下游配合主体、违规金融机构等第三方追责追偿,能够精准厘清内部造假主体与外部中介、协助主体的责任边界与责任比例。
“本案将倒逼全市场中介机构严守执业底线,强化尽职调查、合规核查与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资本市场中介服务质量,夯实市场合规根基。”黄江东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黄世忠认为,向配合造假第三方追偿,能有效降低因第三方刻意虚构业务、伪造流水带来的审计失败风险。向财务造假配合方索赔,可扭转中介机构“背锅”困境,重塑公平的执业环境。
提升市场主体先行赔付主动性
“先行赔付的制度实践也需要完善责任追偿机制,一方面可以明晰各方主体的责任分配和承担,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积极性。”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东昌表示。
黄江东认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案件普遍存在责任主体多、违法链条长、涉案证据复杂、权责界定难度大的特点,若严格等待全部责任比例司法判定完毕后再开展投资者赔付,将导致投资者维权周期大幅拉长,中小投资者长期承受损失,不利于市场稳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而先行赔付制度落地的核心障碍在于责任主体担忧前置赔付后无法向真正造假方追责,导致自身承担无底线兜底责任,极大制约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先行赔付的积极性。
黄江东表示,紫晶存储案践行了“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连带责任人追偿”的制度规则,中介机构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代位权,向发行人及相关责任方追偿,是先行赔付制度闭环的重要一步,其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未来中介机构的赔付意愿与风险控制策略。
证券法第93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该案裁判走向具备较强示范效应,一旦判决支持追偿诉求,将体现出先行赔付并非责任主体无条件兜底,而是阶段性损失垫付,赔付方可依法向造假首恶、协助违规的各类连带主体追偿,有助于打消市场主体的顾虑,将显著提升券商、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责任主体主动参与先行赔付的意愿,激活制度活力。”黄江东强调。
(编辑:夏欣 审核:李慧敏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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