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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 2020 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中山市石岐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赠与双方婚生女所有,待女儿年满 18 周岁后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24 年,被告以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未生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原告及女儿则辩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撤销。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严肃性。判决驳回被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陈胡月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与普通的赠与合同不同。普通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赠与,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且往往与子女抚养、离婚条件等相关联,因此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同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过户的时间、费用承担以及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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