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5・22”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5・31” 私挖盗采垮塌致人伤亡事故接连发生,违规采掘酿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严整治私挖盗采乱象,以最严格的尺度、最严厉的惩处、最快速的行动惩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扎紧监管责任链条,构建全民防范、全员管控、全域治理的社会格局,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采矿高压严打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根据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容侵犯,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占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二、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党政同责、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本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做好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
四、打击整治重点:
(一)全区范围内所有省、市、县三级发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开采、露天采矿剥离范围超出矿区范围等行为。
(二)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私挖滥采以及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院落、企业厂房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擅自破坏、打开、进入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口)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因盗采、超层越界开采引发矿山企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问题,以及涉嫌“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五、法律责任:
根据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一)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无权采矿)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超出矿区范围采矿(越界开采)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有证无照)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作业(无证勘查)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未取得探矿权进行勘查(无权勘查)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六)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依据新《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七)刑事责任
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违法线索举报方式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监督举报。对直接提供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线索或协助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和可追溯性,对举报属实的,涉煤非法违法开采的,视情况给予50000元- 100000元现金奖励;非煤非法违法开采的,视情况给予10000元-50000元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所需经费由尧都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一)区级举报方式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357-2022345
公安机关: 110
打非办: 0357-3938016
举报邮箱:ydqdfb@163.com
(二) 各乡镇举报电话
一平垣乡人民政府电话:0357-3029003
枕头乡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38006
贾得乡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52526
段店乡人民政府电话: 0357-3121113
土门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20018
金殿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957399
刘村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69928
吴村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22008
尧庙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2591198
魏村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7181338
屯里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351060
县底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222951
大阳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73003
乔李镇人民政府电话: 0357-3055111
汾 河 办 事 处 电 话: 0357-3058033
区、乡两级有关部门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格保护提供线索人员的个人信息。对泄漏信息、打击报复以及提供不实信息干扰全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等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尧都区打击非法开采领导组办公室
2026 年6月5日
编辑:任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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